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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鹤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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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实用法律问答(板书)

其他2015-06-21|人阅读

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法律问题

1、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民会议只能由村委会召开吗?

1)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组成人员进行评议。

3)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3、在村民自治中村民享有哪些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3)在村级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自治权;

4)对村级事务监督权。

4、哪些事项属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才可以办理的事项?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作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5、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宅基地及土地法律问题

6、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

7、农村可以自行在自留地、承包耕地上建住宅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许农民在其自留地或者承包的耕地上建房的。

8、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宅基地收回?

一是空闲宅基地;

二是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是房屋被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土地承包法律问题

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哪些?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0、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哪些方式?

1)依法取得;

2)补偿取得

11、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

2)收益权。

3)收益的处分权。

4)流转权。

5)优先承包权。

6)继承权。

12、土地承包方何时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的期限应当是多长时间?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

13、结婚或者离婚的妇女还可以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

14、我国法律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有着怎样的规定?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

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所有权人有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15、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如何确定?

1、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6、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继承吗?

按照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17、对于相邻用水关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必须征得他方同意。

位于高地或者上游的相邻人,不得截留或者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否则,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位于低地或者下游的相邻人,不得以损害相邻人利益为目的使用水流。

水源充足时,应遵循“由远及近、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用水;水源不足时;相邻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合理分配,共同使用。

18、对于相邻排水关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相邻一方必须使用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9、什么是相邻防险关系?

1)在自己的房屋或土地范围内,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的,必须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甚至行政责任。

2)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开挖水沟、水池、水井、地窖的,开挖人必须选择适当的地点和方式。否则,因此给邻人房屋造成损害或构成危险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3)相邻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加固其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避免因倒塌、脱落、坠落给邻人造成损害。

20、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任意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四、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法律问题

21、国家征收土地的对象是什么土地?

国家征收土地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22、如何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组织实施。

五、婚姻法律问题

23、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符合法定婚龄。

3)没有法律禁止的血亲关系。

4)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4、哪些情况属于重婚?哪些情况不属于重婚?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1)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1)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2)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3)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4)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25、复婚还需要新办理结婚手续吗?

复婚也必须按照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26、《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是什么?

答: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自己向上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一代,或向下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一代的旁系血亲。

27、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一般是指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

28、举办了婚礼就是夫妻吗?

符合《婚姻法》规定、予以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29、什么是无效婚姻,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30、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期限限制吗?

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结婚要件,如缺乏结婚合意,而可以由被撤销权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一种可撤销的婚姻,即因胁迫而结婚的。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根据《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1、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2、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3、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34、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离婚时如果有债务,应区分债务的种类而确定清偿责任。

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在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

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5、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可以不到庭吗?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为了慎重起见,法律规定,离婚诉讼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

1、一方有婚外恋或重婚行为;

2、一方对他方有虐待、遗弃的行为;

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

4、一方有封建思想,因妻子生育女孩或采取节育措施而要求离婚的等等。

37、《婚姻法》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是指哪些呢?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8、结婚前女方娘家的陪嫁在离婚时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结婚登记前娘家的陪嫁应该认定为婚前财产,不必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六、收养法律问题

39、被收养人符合什么条件,收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

(一)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被收养人是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0、收养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合法收养子女?

收养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无子女。

(二)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41、独身男子收养女孩有什么特殊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法律之所以做此特别规定,是从社会公德角度出发,防止乱伦行为发生。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哥哥收养弟弟的女儿、舅舅收养外甥女,可以不受该年龄差距的限制。

七、继承法律问题

42、继承时,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3、发生继承时,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死气亡;

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

44、寡妇能否在继承丈夫遗产后带产改嫁?

寡妇不仅可以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而且取得遗产后,还有带产再婚的权利。

45、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继承能翻悔吗?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46、被继承人死亡,其生前所欠税款、债务如何清偿?

通常公民所欠税款或债务,并不因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者的财产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在公民死亡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应负责代替死者交税或偿还债务。至于交纳或偿还债务的数量,继承法规定,以遗产的实际数量额为限,即采用限定的原则。

八、农村教育法律问题

47、在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以后,学校还能够收取哪些费用?哪些费用不能再收取?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只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目。

九、农村医疗法律问题

48、什么是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后果,这也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的关键。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

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法律问题

49、农产品收购、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消费者有以下五种可供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解决争议的,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过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一、农村运输法律问题

50、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需具备什么条件?

从事客运经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即非法客运的,如何处理?

1、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什么是责任推定?交通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哪些情况适用责任推定?

责任推定,是指预先设定的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交通部门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责任推定有以下集中情形: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5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即“私了”,也可以共同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打官司”。调解和诉讼由当事人选择。

54、交通肇事后逃逸会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

答:所谓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只身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交警调查后,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55、农村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吗?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此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56、民间借贷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中对于借贷的偿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贷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则可以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偿还借贷的期限。如果按前述两种方式都不能确定偿还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57、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三、农民工法律问题

58、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签订时,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59、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60、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分严重,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61、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为保证企业的业务量,刺激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每月的最低工作量,达到该工作量才能领取全额工资,超过该工作量可以按照相应比例提成,如果没有完成该最低工作量,则要扣除部分工资,但是否能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呢?答案是否定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动量,用人单位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2、企业追回被拖欠工程款的,农民工工资是否应优先支付?

根据《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因被拖欠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即在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后,应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人工资,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支付其他债务。

63、法律对女性劳动者规定哪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鉴于女性劳动者特殊的生理和身体特点,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如下劳动:

⑴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⑵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⑶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⑷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夜班劳动。

⑸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4、童工如果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患病,应当由谁承担医疗和其他相关费用?

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一方面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据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

65、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6、如果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工伤,而所在的单位予以否认,怎么办?

当出现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是工伤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67、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含有“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的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8、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69、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该怎么办?

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依然可以向劳动处理机构申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论是否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并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十四、农村治安管理法律问题

70、怎样区分一般性质违法与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有什么不同?

在我国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管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例如扰乱社会秩序、结伙斗殴、侮辱妇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情节轻重不同。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则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则属于侮辱、诽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实行的是刑事制裁,适用刑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制裁,没有刑罚那么严厉。

71、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犯罪,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法、犯罪,一律不负法律责任,即不予治安处罚、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的,则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治安法律责任,但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不能减免。

72、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一是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由政府强制医疗。二是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或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

2)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和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这些人犯罪可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73、为犯罪分子望风也是犯罪行为吗?

为犯罪分子望风的人,实际参与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其只是为犯罪分子望风,是从犯而不是主犯,按照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4、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公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只能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损害其他人;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5、什么是自诉案件,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

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对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可以进行调查,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还可以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76、花钱买媳妇、买小孩也是犯罪吗?

公民的人身不可买卖。因此花钱买媳妇、买小孩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媳妇、小孩属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则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收买人必须明知被收买人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才构成罪;(2)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对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如果为出卖而收买妇女,则不论该妇女是否属于被拐卖的,都构成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如果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如果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同收买拐卖妇女罪并罚。当时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

当司法机关、政府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周围的村民或亲戚、朋友,常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行为人构成妨碍公务罪。也有些人利用周围村民、群众的无知与善良,纠集大量群众围攻或采取别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构成众阻碍国家机关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7、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何处罚?

住宅是居民居住、生活的处所。未经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主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的行为,都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如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态度蛮横,不听劝阻,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和生活,则构成了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依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8、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是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吗?

当然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谓轻微伤害,是指殴打未损害健康的情况,或是暂时造成肉体的痛苦,或者肌肤和器官轻微的破损。如伤害程度超过了轻微的限度,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则构成刑法上的伤害罪。

79、明知是赃物仍收购,是否构成犯罪?

明知是犯罪份子所得的赃物,不论收买后是否留作己用,实际上都起到了为犯罪分子销赃的作用,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但知道是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仍以低价收买,情节严重的构成销赃罪;如果不知道是赃物而买进的,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收购行为人收购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价值较小,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80、违反交通管理的交通肇事违法行为与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

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与违反交通管理的交通肇事违法行为的区别主要看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及情节是否严重。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或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求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81、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应受何种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82、对结伙斗殴等寻衅滋事行为,如何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83、对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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