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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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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离婚2015-11-27|人阅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婚后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所以婚前个人名义的债务一般不做共同债务认定。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偿”。

3、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能否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当然通过个人财产还,当然个人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债务方享有的份额。夫妻间的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明知或对债权人有利,不对债权人形成对抗力。既然是共同财产,也应当留下另一方的份额。这是与共同债务偿还结果不同的表现,共同债务用全部共同财产偿还。而个人债务只用共同财产中个人的份额偿还。

4、在离婚时做夫妻个人债务处理与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适用同一规定?依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这一规定在处理离婚时原夫妻间的财产权利的和义务的分割问题仍然是有效的。债权人能否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为这一条针对的是债权人的债权主张,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于2004年,效力优于发布于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并且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离婚时是否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完全是一回事,即使根据旧司法解释作为个人债务认定的的,不排除其对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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