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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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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判断网贷金融机构是否合规

金融2018-07-10|人阅读

近日,不少网贷金融机构“爆雷”,引发广大投资者对网贷投资谈虎色变。其实,国家早在20168月就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进行了规范。如今,《办法》中对网贷金融机构设置的12个月的整改期限已经届满,投资者完全可以对号入座,对拟投资的网贷金融机构是否合规进行判断。

一、看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

根据规定,网贷金融机构只能作为“信息中介”,而不能作为“信用中介”。

所谓“信息中介”是指:中介机构只提供信息的采集、评估、发布、咨询等信息服务。不提供担保、直接投融资等涉及信用的服务。因为,如果一旦涉及信用服务,则会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最终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

二、看是“基础资产”还是“理财产品”?

根据规定,网贷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是“基础资产”,而非“理财产品”。

“基础资产”,如:股票、债券等。好比是金融市场里面的原料,由投资者进行直接投资。

“理财产品”,如: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好比是用基础资产原料烹饪出的菜,而厨师就是金融机构。投资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间接投资。

网贷金融机构只是信息中介,故不具备专业金融机构所拥有的风控能力,其提供的产品只能为投资者直接投资“基础资产”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三、看是否进行备案和许可

根据规定,网贷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网贷金融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备案和许可是监管部门对网贷金融机构设定的基本准入条件。

四、看是否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鉴于市场中网络贷款公司乱象丛生,监管部门结合实践中最容易产生风险的地方,对网贷金融机构制定了是十三项禁止行为。分别为: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监管部门希望将目前的网络借贷市场限定在解决个人或企业的低风险消费或投资的需求。上述第(十一)、(十二)项属于高风险投资需求所以被列为禁止行为。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违反了“信息中介”原则所以被列为禁止行为。第(四)、(十)项涉及违法和虚假宣传所以被列为禁止行为。

五、看是否执行限额要求

为了规避系统性风险,同时也是为了引导网贷金融机构回归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金额进行了限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看是否有第三方存管制度

网贷金融机构自己不能直接收取借款人或出借人的资金。必须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

网贷金融机构只能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不得同时委托多家存管人。

七、看是否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有效降低金融风险的核心制度。在网络借贷活动中,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向公众披露和向出借人披露两项内容。

1、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1)中介机构的备案信息

包括:备案登记信息;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资金存管信息;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风险管理信息。

2)中介机构组织信息

包括:工商信息;股东信息;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信息;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3)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

包括:自网贷金融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借贷余额及笔数;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逾期金额及笔数;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收费标准;其他经营信息。

4)变更及重大事件信息

包括: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贷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2、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

1)借款人基本信息;(2)项目基本信息;(3)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

以上所有的信息披露内容均应当有网贷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除了上述制度外,监管部门还要求网贷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网络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资料保存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信息保密制度、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和控制风险,净化现有的网络借贷市场,真正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创造一个完善的网络借贷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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