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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律师
上海-上海
副主任律师

二手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你还敢签吗?

合同纠纷2020-09-08|人阅读

导读:“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其中一份是体现双方真实约定的对内合同,俗称“阴合同”;另一份是虚构事实用于提供给第三方对外合同,俗称“阳合同”。实践中“阴阳合同”广泛存在于各行各业中,因有两份合同容易导致法律纠纷。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往往用于规避国家税收用途。很多人认为,二手房买卖签订阴阳合同能够省下不少的税费,然而这种看似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其实暗藏很多风险,甚至“阴阳合同”本身也隐含着违法、违规的风险。

案例:2011年6月,原告赵家兄妹(卖方)同被告重庆某医药公司(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重庆市万盛大道一套商业用房,以总价316万出售给被告公司。同年7月,双方网签《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备案,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176.5万,同时约定税费由被告公司承担。之后,被告公司向原告陆续支付了316万的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以网签合同约定的176.5万的成交价缴纳了相关的契税等过户费用。

2014年6月,经地税局查实被告公司存在偷逃税行为,对其违法事实处以补缴税费6.7万余元及滞纳金3.1万余元,并对被告公司偷税处以3.3万余元的罚款。2014年9月,地税局就原告赵家兄妹的违法事实处以补缴税费23万余元及滞纳金12万余元,并对其偷税处以5万余元的罚款。为此,原告赵家兄妹起诉被告重庆某医药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原告补缴的税费、滞纳金与罚款共计40万余元。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双方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未按期缴纳税款系原、被告共同过错造成,税费、滞纳金应按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因被告公司主动提出并积极实施,其过错较大,原告配合实施,亦有一定过错,因此酌情确定被告公司承担70%,原告承担30%。但是,罚款系税务机关针对双方的偷税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罚,不能作为损失要求被告公司承担,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罚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高律师解读: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并用于付款结算,通常由房产中介拟定;而“阳合同”则提交到房产交易机构,由房管部门备案并用于申报纳税。本案属于二手房交易中“做低房价偷逃税款”的情形,原、被告于2011年7月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176.5万,系双方恶意串通,偷逃税款以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甚至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阳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法院认定“阳合同”为部分无效,即约定的房屋价格条款为为无效条款。

二、逃税漏税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作为纳税人如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双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如逃税金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情况下,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与诉讼因双方签署关于合同真实价款的合同存在争议,任一方在有利可图情况下可能会违反真实价款的约定,肆意违约或拒绝履行,从而导致守约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诉讼。4. 额外增加的税费

实践中,买方往往只看到一时之利,不知当其再次转让房产时需要缴纳的差额税费会更高,未来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税费或变相收取更少的房款。

结语:二手房交易风险较多,签订“阴阳合同”不仅不合法,对买卖双方均有风险,建议签合同时不要签订“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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