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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扬海律师
杨扬海律师
广东-东莞
主任律师

买卖抵押车辆的法律风险

其他2015-11-30|人阅读

买卖抵押车辆的法律风险

近来有多个朋友跟我说想买一辆二手豪车,价格很低,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我就觉得纳闷,二手车买卖为何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朋友口中所述的车辆是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所以价格低,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现本人就买卖经抵押登记的车辆的相关法律问题简单的阐述,与各位共同探讨。

一、卖家与买家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车主在抵押期间出卖车辆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果车主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车辆已经变卖或者没有告知车辆受让人车辆已经抵押登记的,转让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亦属于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买方应当将车辆按原装归还给卖家,卖家应当向卖家返还购车款。如果一方有损失的,有过错的另一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如购车款的利息。

三、购买抵押期间的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因此,机动车在抵押登记期间买卖的,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四、卖家面临的法律风险。

1.合同无效,返还购车款及赔偿买家的利息损失。

2.车辆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可能要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转让的机动车存在技术安全缺陷,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买家面临的法律风险。

1.车辆无法过户;

2.返还车辆,追讨购车款困难,落个车财两空。

综上,购买经抵押的车辆虽然价格低廉,但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本律师在此建议各位买家不要贪小便宜,而让自己处于巨大的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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