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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扬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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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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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刑事案件条件

刑事辩护2021-10-25|人阅读

一般来说,卖淫嫖娼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轻则警告、罚款,重则拘留。若是卖淫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我国卖淫嫖娼刑事案件条件?

  一、卖淫嫖娼刑事案件条件

  单一的卖淫嫖娼不成立犯罪,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但其中可能成立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具备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条件。

  二、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卖淫嫖娼的认定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要构成刑事案件,必须要触犯了刑法罪名,除此之外还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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