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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光军律师
许光军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工伤损害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

劳动工伤2014-07-09|人阅读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认定的,原则上可以得到双份赔偿。

基于同一事实引起两个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再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之债。而工伤则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而工伤保险赔偿适用劳动法。这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律适用、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竞合性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职工可以侵权责任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两者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主张物质赔偿,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工伤赔偿主要是物质上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伙食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工伤补助等。

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根据事故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交通事故的赔偿还是工伤待遇,其赔偿都是补偿性质的,对于实际发生有准确数额的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主要从交通事故赔偿或工伤待遇中取得了补偿就不能重复要求。但对于身体损害,由于人体的损伤是无法估价的,因此可以既要求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赔偿金,也可以重复要求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和其他工伤待遇。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与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不一致的,同一伤情因鉴定标准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等级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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