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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名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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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2018-06-22|人阅读

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怎么看待要约?

1. 何为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引发了对何为要约的思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见,我国《合同法》解释了要约的定义,即要约是内容明确、约束受要约人和要约人的意思表示。那什么又是意思表示呢?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意思表示这一法律术语做出解释,而《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七条中提到意思表示,但是也没有给出定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我们推测,意思表示是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表达出来的语句?因为,《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七条提到“对话”、“知道”等词语,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推定,《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其实就是当事人说的话(口头合同中),或者是写在合同上的文字(书面合同中)。

2. 要约邀请VS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实践中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方法是看对方有没有与你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比如,消费者去商场买东西时,会问到产品的价格等,直到想买下这款产品时,一般都会问到“多少钱”——这是典型的要约。但是,商场搞促销,送给你免费的面膜(某个品牌)或者让你试吃水果等,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3. 为何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见,如果不进行要约,那么就丧失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以,如果想抓住订立合同的机会,就必须进行要约。而且,只有进行要约,才能得到承诺。比如,一款化妆品,A喜欢,B也喜欢,倘若A只是心里喜欢但没有意思表示,即没有进行要约,那么A再怎么喜欢也得不到这款化妆品;而B却进行了要约,且得到卖家的承诺,那么B就能够得到这款商品。

二、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

1.要约的生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根据该条款,在判断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要约何时到达受要约人时,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加以对待。

2. 要约的撤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如果A本来看上了一款化妆品,想要进店去购买,突然觉得又不想买了,那么他只要离开那家店就可以了,因为店家通过他离开店的行为,明白他撤回了要约。

3.要约的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比如,A本来想买一本书,价格是15块钱,要付款时,突然想起来自己没有带够钱,遂告诉老板自己下次来买。该例中,A在老板承诺前成功地撤销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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