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7310号
原告:陈××,男,1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台湾省台北市爱国东路××号×楼。
委托代理人:晋毓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男,1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12××弄4号××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黄××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陈××借款6500000元,被告一旦违约,原告可就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 、原被告间无其他经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000元,减半收取,该款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