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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汝琼律师
谢汝琼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走私淫秽物品罪

刑事辩护2014-05-08|人阅读
刑法》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所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至100盘(张)的;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至200盘(张)的;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至200副(册)的;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至1000张的;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5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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