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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汝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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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起草借款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债权债务2014-05-21|人阅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一定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提借款项的一方为贷款人,得到款项的一方为借款人。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借款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类:1、银行借款合同,即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它们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这类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2、民间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间形成借款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笔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金钱借贷,如果企业之间进行金钱借贷行为,则该行为无效。借款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贷款。2、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陷阱和风险主要来源于:1、借款人不写全称或故意漏写、错写一个字,使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2、代为签字盖章的,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手续。3、口头合同却又无法举证的。因此,在签字时一定要核定借款人,要求其写全称,且每个字都要与营业执照和公章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核对清楚。代为签字盖章的要核查是否有授权委托手续以及是否合法有效。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应在签订后按约及时划款,避免不必要的延迟给借款人造成经济损失。(2)借款担保陷阱。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是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不核实担保,盲目增加担保或担保无效,变更借款合同未重新签订担保合同,这是借款合同担保中最常见的问题。担保是还贷的保证,一定要审查核对担保是否合法有效,避免重复担保、空头担保、名义担保以及几个借款人之间的连环担保现象。保证人,其必须有担保的资格和经济能务,保证种类要明确。抵押物必须是国家许可抵押、有价、且容易变现的财产。变更借款合同要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实践中,睡在然人之间的借款很少提供担保,从避免风险角度出发,也应尽可能设定担保。(3)借款用途陷阱 为了保证借款能够真正用于相关的业务之中,并保证贷款人能够按时收回借款,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所借款项。首先,借款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其次,借款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借款未按弥留之际定用途使用或非法使用也是酿造陷阱和风险的重要因素。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很容易造成还贷困难,所以贷款人应在合同中写明违约责任,并且采取必要措施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如发生违约行为即时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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