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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万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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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被追尾后离开现场引发逃逸之争

损害赔偿2015-09-06|人阅读

高速路上男子醉酒驾驶雷克萨斯轿车追尾大货车当场死亡,被追尾货车司机却离开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逃逸,而司机则坚称毫不知情。今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货车司机的行为属于肇事后逃逸。

小轿车司机醉驾追尾大货

今年2月11日凌晨4点,原告阿玲(化名)被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惊醒:她丈夫阿强(化名)在佛山一环高速路上出事了。

交警部门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0时50分许,佛山一环雅瑶大桥路段,一辆满载的大货车正由南往北缓慢行驶。几秒钟后,一辆小轿车以目测高达100公里以上的时速撞上正在爬坡的大货车尾部。小轿车停在路中间,而大货车则继续行驶。

现场勘验结果显示,雷克萨斯轿车车头被撞得面目全非,司机阿强已当场死亡,尸体散发浓烈酒味,小轿车并无刹车痕迹。经鉴定,阿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1倍。警方认定阿强属醉酒驾驶。

视频还显示,追尾发生后,大货车从原来行驶的中间车道靠右行驶。而在最左边超车道的另一辆小轿车则打着“双闪”也紧跟其后靠右行驶并停在路边。车主莫先生下车跑到事故现场观看情况并报警。

莫先生作为事故目击者作证称,在他靠边停车时,大货车也在他前方约60米处靠边停了有几秒钟,但没有人下车。当他下车后,大货车就开走了。

经过排查,警方锁定了一辆皖K号牌的重型拖挂车。在事故发生7天后,警方在广州芳村一停车场查获了肇事货车。货车司机刘某于2月21日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据刘某介绍,2月10日晚,他正将一车废纸皮从广州芳村运送到清远,而跟车的则是货主的儿子小曲。

货车司机声称不知被追尾

面对交警的询问,刘某表示其在事发路段没停过车,也完全不知道曾被追尾。小曲表示他一般都在打瞌睡,时而清醒,没发现刘某停过车,也没感觉到碰撞。刘某说直到次日早上8时才发现车尾有严重被车碰撞的痕迹,备胎也不见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迅速报警,导致车辆的行驶速度和装载情况等证据消失,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阿强醉酒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拘。公安机关随后提请批准逮捕,但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查,肇事车辆由其雇主张某实际支配,并挂靠于安徽省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进行运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4月16日,死者家属将刘某、张某、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声称各种损失共计112万余元,主张交强险赔付12.2万元后,各被告连带赔偿余下损失的80%即80万余元。

是否逃逸成庭审焦点

刘某是否知道被追尾、是否属于逃逸成了庭审焦点。

被告方认为,事故发生地段照明条件充足,故刘某驾驶的货车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当日天气较冷,车窗紧闭,刘某未听到任何声响,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故不存在逃逸情形。

刘某的代理律师还提出,根据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可以认定刘某没有交通肇事逃逸,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阿强醉驾致神志不清、反应迟钝且超速驾驶,是发生追尾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方则认为,“可知碰撞的一刻对大货车,也是很大的一个冲击,除非刘某当时处于神志不清等失去理智的情况,否则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原告律师提出,本案属于民事侵权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对于“逃逸”的理解,在刑事层面是严格责任即只能是“故意”,而在民事层面则是非严格责任即允许推定,除了“故意”之外,还可以是“过失”。即使刘某真的不知道被追尾,但是其在驾车时没有注意行车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也是存在严重过错。

逃逸前提是肇事者知道或应当知道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理由有三:第一,结合事故现场的视频资料、案外人莫先生的调查询问笔录,可查实在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肇事车辆停靠在路旁作短暂的停留后继续驾车离开;第二,从视频资料及死者所驾驶的雷克萨斯轿车的严重受损状况,可认定事故发生时的碰撞力度非常巨大,故刘某辩称其不知道事故的发生,不符合常理;第三,虽然检察机关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不能据此认为检察机关否定了刘某的肇事后逃逸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刘某应当知道交通事故发生但仍然离开现场,可以认定其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经核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等共计105万余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2万元予原告。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刘某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93万余元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刘某在本案中应赔偿46万余元予原告,其雇主张某、车辆挂靠单位新星运输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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