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的婚姻、幸福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维护,但是社会中总是存在某些不和谐的现象,比如说家暴。家暴不仅仅会对受害者的而身体造成损害,更重要的是会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伤害。法律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姓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出于家暴行为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受害者面临的是家暴的现实危险,故为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受害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妇女人身保护令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解答。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首次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做出了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为了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需要及时做出回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保护令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不再遭受施暴者的人身侵害,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采取责令被申请人搬离住所,或者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跟踪、骚扰等措施。杨志峥律师提示,遇到家庭暴力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家人,若情况紧急或者自己确实无法维权,建议寻求当地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