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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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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休息休假

劳动争议2014-04-15|人阅读

天津市员工的休息休假

员工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病假等。其中,探亲假只有国有企业员工享受。

法定节假日:

1天数: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年共有11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有妇女节(38日)及青年节(54日)各给予妇女及青年半天假期。

2)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3)加班: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无论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还是特殊工时工作制,均不得安排调休,应当按照本人正常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 带薪年休假:

1)享受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享受标准: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

a.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b.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c.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婚假:

1)天数:

正常为13天,天津市男25周岁和女23周岁以后结婚即为晚婚,婚假增加7天。

2)工资: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 丧假:

1)天数: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外地职工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另给予路程假。

2)工资: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 产假:

1)生育产假天数:

a.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b.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c.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d.属晚育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2)流产产假天数:

a.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

b.怀孕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

c.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d.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流产的,产假98天。

3)哺乳时间: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

a.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b.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产假工资:

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

a.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b.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护理假:

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护理假。

护理假天数:7日。

病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医疗期期限: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6个月内累计计算);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12个月内累计计算)。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5个月内累计计算);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8个月内累计计算);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4个月内累计计算);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计算)。

2)医疗期工资: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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