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租户在与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一般不会对房屋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进行约定,因此很容易导致纠纷,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为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办法:
一、租户经房东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租户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租户应当恢复原状。
二、租户经房东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房东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租户有权要求房东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 (二)因租户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权要求房东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但房东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三、租户经房东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租户无权要求房东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租户未经房东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租户负担。房东有权要求租户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