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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峰律师
刘振峰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债务2016-07-30|人阅读

案件事实:20134月至20141月期间戴某向杨某共借款人民币26万元,戴某向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但是该笔借款全部是现金交付,没有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的取款记录,在欠款到期后戴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杨某在咨询到本律师后,本律师告知杨某暂时不利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来看,起诉后若戴某否认收到上述借款,诉讼的风险很大。本律师起草一份《还款协议》告知杨某再次与戴某协商具体的还款事宜。双方对具体的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逾期而产生的律师费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在《还款协议》签订后戴某并未能够按约还款,后杨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本律师先调查戴某的婚姻情况,起诉时一并将戴某的配偶张某列为被告,请求夫妻共同归还借款26万元,支付利息8万元及产生的律师费1.6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欠条及还款协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在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还款26万元,按照约定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以及原告产生的律师费。同时涉案的债务在戴某与张某的婚姻续存期间内,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虽然张某否认知晓该笔债务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戴某与张某应当共同承担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本律师在办案中遇到大量的借款案件,有的是朋友间的借款,有的是俗称的高利贷纠纷;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出具欠条、借条不规范,资金来源、借款交付地点时间等模糊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中的实践性合同,仅仅有欠条的存在是不够的,法院会主要审查出借人是否按照欠条的约定实际出借了借款。借款案件中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夫妻中另一方是否也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我国现有的关于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内的债务承担的规定来看,对夫妻间的另外一方是不利的,法律上需要另一方举证证明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或是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是出借人知道夫妻间有婚内财产约定的,然而从实践看很难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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