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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代理词

劳动工伤2019-01-06|人阅读

福 建 君 来 律 师 事 务 所

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涂xx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以及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在依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观点,供仲裁庭参考:

一、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虽然被告有为原告投有工伤保险,但是按照保险待遇发放相关程序,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不可能直接把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给劳动者,而是发放到用人单位账上,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先行承担医疗费用符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各地也有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案例可作参考。否则,所有由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都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而应当向社保中心核报,而一旦有人单位不肯把社保中心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劳动者,那劳动者岂不是又要起诉一次用人单位,这显然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这也会增加诉讼成本。

二、关于停工留薪工资

被告主张原告工资为2230元/月,其依据的是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然而,原告实际工资与合同约定的工资并不一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本人工资应当以实际工资计算。从庭审可知,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由被告公司账户直接发放的工资转账凭证,但是,原告已经提供两位证人证言证实被告实际工资的情况,两位证人也已经出庭作证。退一万步讲,即便原告工资是如被告所说以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作为用人单位,被告也应当有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但是被告却无法提供该份证据来证实。因此,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6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该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更重要的是,被告也在当庭承认,其工资是发放给施工队,再由施工队发给劳动者,这与两位证人所陈述的事实相互吻合。综合两位证人证言以及被告的当庭陈述,显然可以得出原告的工资不只是被告说主张的2230元/月。因此被告的主张以及仲裁的裁决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请求法庭依据相关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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