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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果律师
王晓果律师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关于对人社部之于“同工同酬”不含保险和福利的界定的质问

劳动工伤2014-12-12|人阅读
众所周知,劳动报酬的内涵是指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狭义的劳动报酬包括可以以货币形式直接或间接衡量的那一部分经济性报酬。广义的劳动报酬亦包括例如职务晋升、精神奖励、提供成长机会等各种形式的非经济性报酬。用人(工)单位对劳动者给予劳动报酬也正是因为劳动者对用人(工)单位创造了相应的财富。因此狭义的劳动报酬的外延当然为因劳动所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直接货币形式或非直接货币形式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 在社会民众正常思维理解下,用人(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202号)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部所发该《意见》明确了以“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为例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虽不属于劳动者所得的工资范围,但确系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换言之,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部分。同时,该《意见》明确了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部分,而非全部,故非属工资的其他劳动收入亦应当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更有党和政府为缩小贫富差距,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宏观考量。有鉴于贵部职能定位,贵部不仅是劳动法发展进步的见证者,更是参与者。贵部及内部官员的言行,从小处说应当体现社会民意,从大处说应当代表政府的意志。因此,对于有涉社会大众切身利益、有涉政府公平正义立场的事宜,贵部及内部官员都应当谨慎对待,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维护国家公信权威。然,贵部法规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的强烈反对,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将同工同酬权利定位为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此番表述表明该负责人不仅缺乏基本的公平正义意识,更缺少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缺少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担当。同时,该表述也多违一般的法律常理、法律精神,不妥之处表现在:首先,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亦是法律的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基本内容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该原则是对剥削制度的否定,具有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同工同酬”原则实质上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无关劳动者的“被派遣者”身份,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同样的劳动、取得了同样的劳动成果,就理应获得实质意义上同样的劳动报酬,而非仅存于文字层面的相同报酬。因此,企业在实施实质意义上“同样的劳动报酬”过程中绝不能借“被派遣劳动者”这一身份差异条件而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否则便是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歧视,其后果不仅在于打击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更在于无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能够有尊严的活着!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现实的来看,普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并不高,福利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报酬的重要一块。如果忽略掉福利和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的报酬是相当之低的。《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所确立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原则之立法本意在于解决被派遣劳动者虽有“同工”但却因身份问题无法与“正式工”“同酬”,致使劳动报酬悬殊这一社会普遍性难题。该原则旨在缩小劳动者之间非合理性的收入差距,而贵部相关负责人对“同工同酬权利”的解读无疑是与法律的原意相背驰的。依贵部该负责人的表述,将同工同酬权利定位为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的原因在于“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的强烈反对”。但是事实上,企业的利润是被派遣劳动者和“正式工”共同创造的。担心被派遣劳动者“吃掉”不菲的企业利润,是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严重歧视。人社部若是在部分分配不公的既得利益集团阻力下选择一味迁就,那么就相当于是默认了部分企业“合法”地剥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再如该负责人所言,贵部虽有将福利和社会保险包含进同工同酬权利的意愿,却屈服于外界压力未能遂愿。贵部作为社会顶层设计者之一,更应当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局,更应明晰自己所应当维护利益的群体所指,不能因阻力而回却。若同工同酬权利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那么《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同工同酬”就会成为“空头支票”。实践中,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对福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来使得被派遣劳动者只能取得和“正式工”在形式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人社部对于自身的内部官员的不当讲话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愤懑情绪以沉默应对,难脱渎职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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