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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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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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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成功——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开心回家

刑事辩护2017-07-17|人阅读

辩护成功——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开心回家

201693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碧水家园某饭店内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白某某发火说呢过口角,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笤帚将被害人白某某右手打伤。20161214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右手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王申青律师接到王某某的家人委托后,快速的会见了羁押在西青看守所的王某某了解掌握了基本案情。同时,王申青律师与被害人白某某取得联系,积极进行沟通,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付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白某某的书面谅解书及收条。

案件庭审过程中,王申青律师积极进行了有效的辩护。1、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应予从轻处罚;2、本案由被害人直接引起,被害人具有过错;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4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充分赔偿被害人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

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申青律师点评: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被害人属于轻伤二级,伤情并不十分严重,故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十分重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书后,与法官积极沟通案情是又一个关键点,因为刑事处罚需要在量刑幅度内进行,因此律师需要依法在量刑幅度内为被告人寻求最低的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积极认罪,也是其能够取得免予刑事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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