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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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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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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离婚2014-05-16|人阅读
涉外离婚和国内居民离婚一样,也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单就诉讼离婚的管辖而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有如下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一方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内地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中国境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都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但都在中国境外定居,而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内地的,如果采取诉讼程序,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有争议的,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夫妻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或无国籍人,如果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内地,对不在我国内地居住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均为非内地居民或无国籍人,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内地的,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  这里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内地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我国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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