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晁晓朋律师
晁晓朋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合伙人律师

卖方未依承诺期限办理户籍迁出手续是否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2018-04-12|人阅读

1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9日,张某与梁某、程某签订石家庄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张某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义务,2015年4月20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成。梁某、程某承诺2015年内将户口迁出,但至2017年仍未将户籍迁出张某购买涉案房屋中,致使张某及孩子家人户籍无法迁入,造成张某孩子无法在公立学校上学。

2 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梁某、程某支付张某逾期迁出户籍违约金8000元。

3 法律分析: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付款、房屋过户义务均履行完毕,但梁某承诺的户籍迁出义务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梁某程某拒不迁出户口具有过错,张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双方也未约定对此违约责任的具体赔偿标准,一审法院判决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支付违约金与法律规定相符。

二手房买卖纠纷,笔者代理的案件在立案后大部分通过调解予以解决,纠纷的发生大部分原因系之前沟通不到位,发生类似纠纷建议双方见面协商以达成共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晁晓朋律师
您可以咨询晁晓朋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