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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晓朋律师
晁晓朋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合伙人律师

拆迁改造中一户两宅的补偿问题

房地产2020-05-25|人阅读

近期有客户咨询我,说他在村里有两套房子,一套房子可以正常补偿,另一套房子不能正常补偿。按照该村拆迁补偿政策,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进行重置价评估补偿,同时再给予300平方米的安置房。不能正常补偿的房子(含院落土地),只对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不给予30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补偿。300平方米的回迁房,市场价值巨大,不给予客户补偿,客户将损失巨大。拆迁办答复不能给予300平方米回迁房的理由是国家法规规定“一户一宅”,这个客户有两个院落,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经过了解,有争议房屋是客户从同村亲戚家购买,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

律师经过分析认为,争议房屋系客户继受取得,没有违反一户一宅,经过与拆迁办沟通,拆迁办同意了按照补偿方案,正常补偿。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一户多宅”(包括“一户两宅”),有不少人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一户一宅”是强制性规定,因此“一户多宅”当属违法。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分析宅基地初始取得还是通过继受取得,再行认定“一户多宅”是否合法问题。

新《土地管理法》和原《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户一宅”都是对初始取得而规定的,不包括继受取得。《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中也指出:“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划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具有使用宅基地资格的村民,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取得集体宅基地限于“一户一宅”。

北京市中院在(2017)京03民终650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一户一宅”的规定,系基于宅基地的福利性及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限制,并非对宅基地继受取得的限制。

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的,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上述案件中客户是争议房屋所在村村民,其与亲戚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拆迁补偿中,争议房屋应当同其他房屋按照补偿方案载明的标准获得同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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