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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铭律师
易德铭律师
浙江-杭州
合伙人律师

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件程序

刑事2021-09-27|人阅读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共同体的联系,很多企业也已经在异国有了分公司,当然也会有中国职工到别的国家工作的情况。这就很有必要了解一下当地的法律了。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件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件程序

  在美国,一个刑事诉讼过程包括许多阶段,从侦查直到量刑。其中有一些是审判前的诉讼活动;而其他则是法庭程序。其主要阶段如下:

  1、逮捕(Arrest)

  诚然,刑事司法过程早在第六宪法修正案所描述的审判前就开始了。一个事件起动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调查产生了嫌疑人以及逮捕他或她的正式决定。逮捕的决定以控告书(由检察官向法院提出指控)或起诉书(由大陪审团提出的)为依据。根据具体情况,逮捕的实施可以有或没有正式的逮捕证。

  2、初审(Arraignment)

  诚然,如果作出了撤消对其指控的决定,被告人在登记后不久即可能被释放。 而这大概是因为接受咨询的公诉人认为证据太弱或不充分。否则,执行逮捕的机关必须毫不延误地将被告人送交治安官或法官。这将是被告人与司法系统的首次接触。这被称为“初审”,这个词来源于法语,其本意为“说话”。大多数话将由治安官或法官来说,他或她将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并通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无钱聘请私人律师,法庭将指定一名公共辩护人来帮助他。

  如果指控的罪名是个较轻微的犯罪,那么在初审时就可以接受被告人的答辩(“有罪”“无罪”“不争辩”。)如果指控罪名比较严重─如重罪,那么此时将不听取答辩,此事将留待预审听证再处理,而且一般来说被告人将获准保释。保释通常要交纳一笔保证金,其目的在于保证被告人出席此后的所有程序。如果被告人交了保释金,他或她得恢复自由并等待预审听证。

  3、预审听证(Preliminary Hearing)

  在预审听证时,一名法官要判定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已有犯罪发生,而且被告人就是该作案人。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被告人将被“勒令”受审,除非他作出“有罪答辩”或“不争辩答辩”,他可以再次保释;如果他无力交付保释金,他将被收监等待审判。

  4、审前动议(Pre-trial Motions)

  在逮捕和审判之间这段时间内,辩护律师可以采取某些行动,而且经常采用向法官提出动议的形式。辩护方可以指控有技术性缺陷为理由而要求撤消该指控。如果案件已在当地公众中照成了极大的偏见,辩护方可以要求变更审判地点,即把审判地点移到一个没有对案件进行大量宣传报道的地方。辩护方可以要求禁止使用(排除)其认为不具备可采性的证据。例如,辩护方可以要求禁止使用某一口供,其理由是警方在获得该口供时使用了逼迫方法或者没有告知被告人其具有保持沉默和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方也可以要求排除某些实物证据,其理由在于这些证据是通过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而这种搜查和扣押违反了宪法的《第十四条修正案》。辩护方还可以 要求法官作出某些证据不得采用的审前裁定,其根据不是宪法中的原则,而是证据法典或者以前司法判例中所确立的原则。

  辩护律师还可以在审判之前采取措施来了解公诉方预计要使用的证据,并要求得到一份公诉方打算在审判中传唤出庭证人名单。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公诉方应相当自由地公开其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当其掌握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时候。

  5、挑选陪审团(Jury Selection)

  刑事审判在法庭内的第一项活动便是挑选陪审团。这一活动的典型过程如下:一组陪审员候选人被召至法庭;在一般案件中可能有20人,但是在那些审判前已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则人数更多,因为会有很多候选人由于其对该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已形成了不可改变的意见而被免除作该案陪审员的义务。

  这些候选人是以随机方式从选选民登记名单中选出的,而且已经经过某种形式的筛选,通常为寄一份书面问题给他们。这些问题审查他或她是否基本上具备法律规定的陪审员资格,如是否未满21周岁;是否不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不懂英语;是否健康状况不佳;等等。如果某人对上述任何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他或她就不会被召来行使陪审员的义务。

  首先找12名候选人坐到陪审团席上。他们所要进行的程序称为“诚实审查”─这以术语来源于诺曼底法语,其意为“讲出实话”。于是,这些候选人宣誓要讲实话,然后便开始对他们的询问。

  审判法官虽部分地依赖于双方律师提交的书面问题,但他将集中精神实现“诚实审查”在理论上的唯一合法功能─ 为选择合格且公正的陪审员收集充分的信息。在询问之后,辩诉双方可以接受或否决每一个候选人。在美国的审判法院中得到承认的陪审员回避有两种:一种是“有理回避”;一种是“强制回避”。前者必须以特定的、得到认可的理由为基础,而且这些理由是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判例确定的;而后者正如其名称中“强制”二字所示,可以有好的理由,坏的理由甚至毫无理由,只要分配给每一方的这种要求陪审员回避的限额未用完即可。(而且最高法院曾裁定“强制回避”绝不能用来故意歧视地从陪审团中清除某一些少数民族的成员。)

  在那些可能持续时间较长的过程中,通常还要挑选几个额外的陪审员(“替补”),以防一名或多名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因生病、困难甚至死亡而缺席。无论如何,当询问结束时而且所有可以使用的要求回避权均已行使时,留下来被双方接受的陪审员们便应宣誓认真且诚实地审理此案。在可能有新闻媒介前来采访的重大案件中,陪审团可以在每日审判结束时住在法院提供的场所,以便之与外界影响相隔离。

  6、开场陈述(Opening Statement)

  在审判开始时,双方律师获准向他们刚刚选定的陪审团发表开场陈述。这些不是辩论;辩论必须等到法庭调查结束之时。它们是或应该由每一方对其证据之期望及其实际内容的直接了当的叙述。由于公诉方提出的指控并负有举证责任,所以他应首先向陪审团讲话。然后,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开场陈述,或者留待其开始陈述辩护意见时进行,因为辩护律师此时已有机会听取公诉方的证据并调整自己的努力。由于这不是辩论,所以公诉方不得在辩护方的开场陈述之后便进行反驳或最后论述。

  7、公诉方主诉(The Prosection’s Case-in-Chief)

  公诉人将向其全部或大多数证人发出传票,以确保他们在指定时间出庭作证。(传票也可以要求证人携带实物证据,如文件或记录。)公诉方在其主诉中必须提出证据-证言和展示物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法律要素。

  犯罪要素是在公法(成文法)中规定的,其中也规定有实施该犯罪应受的刑罚。例如,盗窃罪的要素包括:①拿取②并带走③属于他人所有④个人财产⑤且具有窃为己有的特定目的。公诉方在执行其举证责任时必须提出可采性证据来证明所有这五个要素,而且是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如果所控罪名于轻微盗窃罪相对而言的重大盗窃罪,那么公诉方还必须证明所窃财物的价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构成重大盗窃罪的数额。)

  当某证人站到证人席上时,公诉人向他或她提出非引导性问题,以揭示该证人个人知晓的相关性事实.这被称为直接盘问,与此相对应的是更为随心所欲的交叉盘问。对同一证人的交叉盘问由辩护律师在直接盘问后立即进行.公诉方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实物证据(展示物品),如凶器、信件、照片等.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本书中将要介绍的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异议,而审判法官将对这些异议作出裁定——支持异议或驳回异议.当公诉人确信他或她已经提出了证明所有犯罪要素的充足证据时,他会宣布“公诉方静候”或“公诉方静候处理此案”,而这就意味着他已完成了提供证据的过程.公诉方主诉即告结束。

  8、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 (Defense Motion for dismissal of the Charge)

  如果辩护方认为有关指控罪名的任何基本要素的证据不足以作出有罪判决,那么他就会在此时采取行动要求撤销指控。他可能争辩说公诉方对某些要素根本没有证明.(“根本设有犯罪意图的证明,法官阁下。公诉方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人具有从衣帽间偷走该大衣的故意。那仅仅是一次误拿.”)或者,被告方可以说公诉方证据的分量不足以使任何有理性的陪审员超出合理怀疑地相信其结论.(这一动议有时被称为“指令性无罪裁定”动议,因为如果其获准,法官便要命令陪审团作出无罪的裁定。)如果被告方的动议被驳回,他就将提出被告方主讼.

  9、被告方主讼 (The Defense’Case-in-Chief)

  就象公诉方传唤证人和出示物证一样,被告方也将叫人直接为被告人利益出庭作证并提出相关性展示物品.然而,被告人本人可以据《第五修正案》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而不出庭作证,从而避开公诉人对其的交叉盘问.公诉人甚至也不许评论被告人不出庭作证的行为。公诉方有权对辩护方的证人进行交叉盘问。与在公诉方主诉中的情况一样,辩护律师先进行直接盘问,然后公诉人再进行交叉盘问,直至所有相关性证据都已通过证人引出。关于证言和展示物品可采性的异议及其裁定也将再次听见。在提出其全部证据之后,被告将以“静候处理”为信号来结束其主讼。

  10、反驳证据 (Rebuttal Evidence)

  此时,公诉方将被给与用证据反驳——与之对立或矛盾——辩护方证据的机会。当辩护已超出简单的否认(“绝无此事!”)而且已注入某种确定的或合法的辩护理由,如提出阿里白证据(“当该犯罪在纽约发生时被告人正和我一起在洛杉矶.”)或宣称为正当防卫(“是的,我开枪打了他,但那是在他持刀向我冲来之后!”)时,这种反驳机会尤为重要。诚然,被告方然后也会得到反驳公诉方反驳证据的机会。当双方最终都“静候处理”时,就轮到律师们的“最后论述”(辩论总结)和审判法官就适用法律对陪审团的指示(训令)。在大多数地区,律师的最后论述在先,然后是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但是在少数地区,这一顺序正相反.

  首先要在法官室内进行协商。在协商期间,公诉方和辩护方将被给予机会向法官讲述其认为法官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应该解释的法律原则。(律师们会要求这协商在其辩论总结前进行;从而使他们在向陪审团讲话时可以有把握地引用法官训令内容。)例如,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官训令解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差异;而辩护律师则肯定会要求训令强调无罪推定和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当然,法官对训令所应包含的内容会有其自己的见解,最终形式的法官训令将锤炼出来并形成文字,对其内容的任何异议都将在此时提出并作出裁定.

  11、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 (Closing Arguments to the Jury)

  与开场陈述不同,在刑事诉讼结束时有关证据的辩论总结是争论性的,而且这争论有时很激烈.双方律师在此时都处于诉讼过程的最后而且可能是最重要的阶段.在那些取决于律师技能的案件中,恰恰是最后论述阶段比其他任何阶段都更为经常地决定着谁胜谁负.这井非说刑事案件的取胜常依靠浮夸的辩辞和虚假的泪水.现代的陪审员们是靠佩里·梅森的饮食和自由美国的法律长大的,他们老练世故,很难被昔日那些成功的辩论手段所打动.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审判是一种把一片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陪审团可能要等这些零散的证据被技艺高超的律师拼到一起之后才能认识这许多证据的个体价值.案件诉讼的成败往往就在于交叉盘问中对某个关键问题的回答。精明的诉讼律师在盘问时并不强调这一点,因为害怕对方的证人会意识到其重要性而临场改变其证言.一旦这证言被记录在案,律师在最后论述中就可以把这些毫无戒备的话语重读给陪审团并揭示其全部意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常说,最后论述才首次揭示了一方或另一方已在诉讼中获胜的方法。尽管那浮夸辩辞的时代已经过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今日的最后论述都是干巴巴的演说.在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决定极可能取决于其对本案中正义——公正——的综合性情感反应,因此那适度装饰的辩词就可能形成这转折点.迎合趣味的逻辑性可能不仅要求有感染力的语言结构和陈述的润滑,而且要求情感和戏剧效果的影响。法官会告诉律师他们各方在辩论总结时可以使用多少时间,这时间总是少于他们希望得到的:比方说,先给公诉人一小时进行“开场总结”;给辩护律师一个半小时作最后论述;然后再给公诉人半个小时作“最后总结”(由于这是辩论,而且公诉方不仅有举证责任还有说服责任,所以其获准提出反驳意见。)辩论必须以准许载入审判记录的证据为基础:不得援引那些已由审判法官根据对方提出的异议予以排除的证据。唤起偏见和其他卑劣本能的煽动性争论是不能容忍的。实际上,在律师的辩论总结时很少听到对方提出反对。双方都知道,尽管他们对陪审团讲的辩论意见以强有力的方式提出,但也必须是准确的和公正的.

  12、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 (The Judge’s Instructions to the Jury)

  审判法官此时将向陪审员们提出其有关法律的指示。对法律的解释十分重要,因为陪审员们在作出裁定时不仅要决定已向其证明的事实是什么,而且要把有关的法律原则适用到这些事实.陪审员们将选出一名成员担任其评议的主席。该犯罪的要素将得到描述。陪审团将被告知,只有当其确凿无疑地确认公诉方已证明了每一个犯罪要素时,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有些案件中,法官还有必要解释已由被告人提出辩护主张的法律构成,如正当防卫或精神不正常。

  13、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 (Deliberation and Verdict by the Jury)

  在法官指示之后,陪审员们将被带到其评议室。已被采纳为证据的展示物品将送给他们审查。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或无罪裁定要求一致同意.如果陪审员们不能就裁定达成一致意见,那结果便是律师们不太高雅地称呼的“上吊”陪审团。这种僵局将成为“未决审判”,并导致对该被告人的重新审判,除非受挫折的公诉方决定在此时放弃该指控。

  如果被告人被认定无罪,他便获释放——得到自由——并且永远不得再以此相同指控受审.这是宪法所规定的“一罪不二审”概念的结果,它禁止公诉方对一名被告人一再进行审判直至最终获得有罪判决.

  如果被告人被裁定有罪,辩护方将会要求法院准许对其重新审判。这一动议的基础应是确认在审判中有偏见的错误发生。一般来说,辩护方会争辩说审判法官错误地采用或排除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换言之,他或她未能理解证据规则。有时,辩护方也可能说法官就有关法律给予陪审团的指示是错误的。偶尔,辩护方还可能声称审判法官或公诉人采取了侵犯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之权利的不当行为。例如,它可能表明该法官不恰当地接过了对证人的询问或者进行了与陪审员的秘密且有害的联络;而公诉人可能被指控强迫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其最后论述具有低级的煽动性而且是毫无根据的。

  如果被告方要求重新审判的动议得到批准,那么原陪审团的裁定便被搁置一旁并命令第二次审判.如果该动议象通常发生的那样被驳回的话,那么法官就确定一个对该被告人宣判的日期。

  14、量刑(Sentencing)

  法官在陪审团裁决之后要间隔一段时间才宣布刑期,因为法官将要求法院的缓刑部门进行量刑前的调查,但这耽搁通常都不会太久.缓刑官向审判法官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包含有关该被告人品格和过去行为的信息,而这些在审判中并未展示出来。法官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这些情况——对被告有利的或不利的。刑罚的范围从缓刑(被告人不受监禁,但其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要受缓刑官的监督,而且他或她可能被要求从事某种公共服务活动作为缓刑的条件)到监禁或死刑。当法官宣布对被告人的判决之后,审判活动便结来了。被告人唯一的求助希望就是向复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以便使其有罪判决得到推翻,而推翻的基础应是辩护律师要求重新审判的动议中指出的审判错误.如果该错误涉及重要且尚无统一意见的宪法问题,被告人则可以一直上诉到合众国最高法院。

  二、我国刑事诉讼普通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3、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

  1、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2、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3、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4、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5、审理期限:普通程序 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 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被告人没被羁押的,6个月。经法院院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审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20天二审:一般上诉抗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由最高院决定再审为3个月,最多6个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美国的刑事案件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在美国面临刑事案件,是需要了解相关程序进行应对的,美国的程序与中国刑事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的,需要加以区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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