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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损害赔偿2015-01-31|人阅读

交通事故案例系列(一):

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案例2013年张某和刘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因该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在其即将痊愈并办理出院手续的时候,张某要求和刘某之间达成协议。刘某驾驶的车辆虽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是,鉴于刘某本人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因担心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故同意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当时,根据张某的计算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8000元,刘某觉得自己无证驾驶且张某受伤严重,故答应张某了要求,且刘某于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付清了98000元,同时该协议明确约定,只要刘某向张某付清98000元,其他的问题互不追究。然而,事隔几个月的时间,张某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除了刘某支付的98000元外,另主张刘某为其所驾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再支付张某的损失75000元,在法庭上张某出示了相关的证据。那么张某和刘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分析:张某和刘某均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刘某依张某的提议答应与其签订协议解决纠纷。二人所签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说不违反任何的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由于刘某已经按照协议的内容向张某付清98000元,同时协议明确约定了其他问题互不追究,故张某可向刘某主张的最高限额是98000元。但张某最后确定了自己的损失并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对其所驾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再支付张某的损失75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了75000元,再向刘某行使追偿权,那么刘某承担的总损失达到了173000元,该数额违反了刘某和张某的协议约定的数额。另外张某已经明确除了98000元外的其他问题不再追究,但是若是法院支持了张某75000元的诉求,必然导致刘某承担的金额远远大于协议约定的98000元,因为刘某没有驾驶证,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的所有金额最后的承担者仍是刘某,所以,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张某和刘某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刘某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根本没有实际履行,那么,可建议张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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