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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少峰律师
史少峰律师
甘肃-兰州
主办律师

律师取证的博弈技巧

其他2015-03-13|人阅读

经过社会各阶层多年推动的法治化发展,从取证的角度来说,律师所面对的环境已经有所改善。无论是国家赋予律师取证的权利,还是要求政府需尽的配合义务,虽仍略显粗略,但是已经具备雏形。法律和社会的协作是件比较复杂的事,各种社会组织不会仅仅因为某种法律文件的颁布就就顷刻间改头换面,这里有由复杂的利益纠葛所形成的惯性,行为方式的改变带来的就是组织体系的变更,对于经济社会来说这个变更就叫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社会组织的核心部分——政府机构,则更是如此。基于前面的叙述可以渐渐具体了解我们所面临的环境。对于社会发展有利的法令未必对个人的发展有利,法令体现的是社会力量之间的博弈,有人做大就要有人付出。小编之前随史少峰律师去某县某局调取资料时遇到的也是具体的法令如何实行的问题。虽然我们有《律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诉法》等一系列的博弈工具,但官员们对这些东西未必熟悉,他们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什么后果,他们宁可不做也不愿向他们未知的方向踏出一步。

小编要讲述的故事从这里开始:

取证伴随着基层官员们充满防备质疑的拒绝几乎前功尽弃,但是他们拒绝配合的背后小编又感受到了对未知的恐惧和希望前进的欲望,不可否认的是有人恐惧被淘汰,而事实上不合格的人也一定会被淘汰。而小编现在想谈的是在具体的取证中,有哪些博弈的方式可以使用:

1、直接面对负责人。由于接待人员一般都是无法负责的普通人员,因此无论我们做什么都无法得到应有的效果,他们在汇报的时候只会给领导反映最简单的结果,一些微妙的东西无法体现,而他的领导通过这个中间层可以很轻易,几乎可以说不承担压力的向我们扔出任何东西。这里的沟通是单向的,实际上这个根本就不是沟通,如果我们面对的是这种情况,那几乎一定会被拒绝,并且还伴随着无谓的拖沓。

2、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要求对方明确表态。我们不能毫无凭据的出现,然后对他们提出各种要求,虽然法律支持我们,但是我们此时不是要得到法律的支持,我们要的是解除对方的疑虑,或者增加他们拒绝我们的风险。因此,我们要通过法律意见书将适宜的内容以我们希望的某种妥善形式表达出来。在此之后,要求对方为自己的表态负责,要求他们录音表示态度或者出具字面的说明文件。当然了,这两种要求一般都会被拒绝,但我们主要的目的是让对方感受到威胁,明白事态的严重而不是得到证据。为下次沟通打下一块根据地。

3、以上的方式很可能是没有用的,因为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侥幸中,在这一步我们就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和这个政府机构博弈了。这个成本一般比较高,无论是时间、可操作性,还是其它资源的投入,最重要的是所要调取的证据有没有这么重要,或者是不是已经没有任何其他途径可以获得了,而这份证据又是极重要的。只有在绝境时,才建议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当然,如果时间等各种资源充裕,以后如果还有很多的机会和这个机构打交道,不妨通过诉讼让他们认清现实,为以后的沟通打基础,不过这是双刃剑,用的时候需要熟练的技巧和尺度,有任何变化都要随时变更计划和处理方式。

像我们律师这样的人,通过不断的试探、博弈来使得这些基层的官员们了解具体问题的应对方式,或者说是处理程序。我们律师通过不断处理各种具体的社会问题来推动法治化的进程,通过寸土必争的博弈来为市场做拓展,通过具体去应用法律来使这个社会保持灵活,这就是时代赋予律师的职责,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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