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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待遇差额怎么主张?

劳动工伤2014-07-16|人阅读
江苏省:工伤待遇差额怎么主张?

实习期间,和师傅一起代理了一起极具典型性的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碰到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使案件就此停止不前,我方委托人陷入困境,后又经过我们多方取证、调查,终于使案件有了满意的结果。下面就来介绍一下该案件,并就该案的主要法律问题作出分析:

案情简介:201031日苏州公司突发火灾,其职工周因救火烧伤,之后被评定为四级工伤,由于周在单位任职管理岗位,所以其工资过万元,但是,由于单位只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周现在每月只能领取最低标准的伤残津贴1000元,周某是家里唯一的重劳力,自己奋不顾身为公司抢险救灾,熟料竟然换得这样一个结果,使周身心俱损。之后周某委托律师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经过代理律师和仲裁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案件终于以双方调解形式圆满结束。

该案法律关系很简单,周某为单位救火,出了工伤,单位也进行了及时的治疗,并且也进行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唯一不让周某满意的就是:自己受伤之前每月工资过万,而现在不仅不能上班,每月仅仅领取1000多元的伤残津贴。那么,肯定会有人说,单位没有按实缴纳工伤保险,让单位来承担差额部分不就行了,或者让单位补缴,然后国家每月多发一些也行啊。对,现在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如果单位按照周的真实工资补缴社会保险,那么从补缴的次月起,周享受的四级伤残津贴是否可以按照补缴之后的标准来领取?如果不能,那么该待遇差额部分应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说明: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员工真实的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受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下降,其待遇差额部分究竟由谁来承担。是单位?是单位补缴工伤保险之后,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都没有说清楚。纵观其他省份,如山东、广东、河南等地,都明确规定,该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为什么江苏省没有这么规定呢?大胆猜测一下,大概是因为江苏企业数量太多,这样规定旨在降低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使企业更加有效高速的发展吧!

所以,如果江苏的同行遇到类似的主张工伤待遇差额赔偿案件,还是要多动一下脑筋,从多方面入手,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实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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