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什么,怎么设立
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律对居住权是没有明确规定的,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各地法院确认或设立居住权的案例逐日增多。
民法典第367条、368条对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进行了规定,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应在签订合同后的第一时间进行登记,当事人可以约定设立有偿居住,如未约定,则视为无偿。
民法典第230条对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进行了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登记不是设立要件,但未经登记的居住权不具有公示效力和公信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建议在遗产继承开始后,应及时办理登记。
另外,生效法律文书也是居住权设立的一种方式,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情况一般存在于婚姻、赡养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