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案情简述】刘某与王某1980年结婚,婚后二人经营自家公司,由于生意稳定,王某就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公司由刘某一人经营,后刘某称生意不好做,公司一直在亏本运营,便不再给家里拿钱,王某经调查发现刘某与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在北京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遂要求刘某将房屋要回,刘某称张某已经给自己生育了孩子,房子只是给孩子的保障,二人争执不下,诉诸法庭。
【代理思路】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其实不然,刘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违公序良俗,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本案中,刘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并且全部无效。
【裁判结果】最终法院认定刘某对张某的赠与无效,张某应向刘某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