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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建长律师
谭建长律师
湖南-益阳
主办律师

离婚诉讼中对方故意辞职去工作时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确定?

其他2014-06-09|人阅读
案情大致是:谭先生(化名,原告)与张女士(化名,被告)于2010年8月在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一年,谭先生起诉离婚。而张女士同意离婚并得到子女抚养权。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时,作为张女士的代理人,本律师主张男方有一份很不错的工作,月收入至少在一万元以上,结合女儿的实际需要,要求对方每月支付二千元抚养费。但是谭先生却拿出一张离职证明,声称自己在起诉离婚前刚辞职,虽然之前月收入的确达到一万元,但目前和以后没有工作和收入,所以每月只能支付六百元给女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很显然,谭先生是恶意辞职,妄图压低离婚后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根据本婚姻律师的诉讼经验来判断,男方虽然目前没有工作,法院也不可能判决其每个月仅支付六百元抚养费。这是因为:法官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时通常会让当事人回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如果当事人没有工作,法官则会调查其最近一年的总收入,然后除以十二个月来计算出其平均月收入,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月收入过高或过低时适当调整)。本案中,谭先生在起诉离婚前刚刚辞职,基本不会影响法官向前推算其一年收入的总额及最终计算出的平均月收入,所以看似双方在子女抚养费数额上有争议,其实这个争议基本上不是问题。 果不其然,今天本律师拿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法官除确定抚养权归女方外,按照本律师建议的计算方式,确定其每月需向女儿支付二千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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