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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现货白银纠纷维权干货”(二)

期货2016-07-23|人阅读

律师支招“现货白银纠纷维权干货”(二)

长沙李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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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白银、黄金、原油或是其他贵金属以及大宗商品,一般通过电子平台进行交易,在市场化的发现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大量投资者几十上百万的资金,分分秒秒中甄没其中,很多人倾家荡产。一、巨额回报的“现货交易”的本质1、名为现货是为期货。 采取标准化合约,货物被拆分为等分权益,T+0的交易机制,当天就可以进行无限制买入卖出,双向交易,可以做多和做空,买涨买跌;保证金模式,一比5至50的杠杆,甚至是100倍杠杆,有的交易所都没有涨停跌停。匿名交易,双向竞价,但一般都是做市商即对赌,投资者和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赚交易所就会亏,投资者亏交易所就会赚”,所以出现反向“喊单”,就不要奇怪了。

2、很多交易所交易市场公司无相关资质。

期货交易所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部门的审批,名为交易所的现货平台需要省级政府批准且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通过,而很多不叫交易所而叫交易市场或中心的平台仅有省市级审批,有的只是省级部门如商务厅发出的《关于XXX规范经营的函》,商务厅不承认其批准文件的性质,但平台却把它当成尚方宝剑,至于什么都没有的,也就是黑交易所、黑平台了。3、没有实物的现货交易。 很多交易所,没有储存白银、原油等的仓库,根本也没有实物交割的可能。特别是石油现货,成品油根本不会交割给自然人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成品油等属于危险品的现货,它的运输与储存都需要相关资质许可。根本没有货,交割不了,也没必要交割。当然现货期货的本质并不是交不交割,因为期货也是要交割的,真正的区别是期货准许不交割而是对冲了结交易。4、“现货国六条”禁止自然人与没有行业经验背景的投资者入市。

所以很多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以巨额回报,为诱饵,夸大利润,避谈风险,鼓励菜鸟投资者入市,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

5、盈利很难,要求价格波动很大。每天的过夜费与手续费是在乘以杠杆之后结算的,即使只有万分之六,按5倍杠杆,实际手续费就是3%,一天交易10次,费用就是30%,也就是说,利润率要超过30%才有的赚。很多人70-90%都是手续费,一般情况下手续费也有30%左右。

二、如何维权?

同交易所及会员单位的《合同书》、《风险告知书》等文书(很多投资者是委托网上开户,根本都没见过这些文书),交易流水,每日的结算单等。

依据律师自身经验以及对现有的100余个判例的统计分析,很多投资者败诉的情况是,维权方向性错误。

应当把交易所与会员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此时通被告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法律关系(买卖与服务)。但是很多情况下根本找不到会员单位,起诉时开庭时间就要公告2个月,一般开庭2到4次很正常,所以很拖时间的,当然判决出来还是要公告,这还是一审。故此,只起诉交易所。

投资者仅仅举证是收到“欺诈而入市”,是无法认定合同无效的,应主张“名为现货实为期货交易”,违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而无效,并要求返还投资款。当然具体类型的现货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涉及原油或成品油应主张违背国家特许经营。

最近网络流传,有关现货的最高法院判例,很多交易所还公告在官网,美其名曰“正名”,这是讽刺呢还是讽刺呢?呵呵!

其实,这根本不是判例,该案一审仅仅起诉会员单位,且只字未提“期货”。二审倒是提了点期货,但是交易所不是被告啊也不是案件当事人,脱离了交易所怎么能认定期货?再审,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不同意再审,道理很简单,你不告交易所,就表明交易所合法,不是期货,那么你和会员单位怎么能是期货交易?当然有的律师朋友,怀疑这是导演的一场虚假诉讼,笔者并不是阴谋论者,虽然让人怀疑或是疑惑,但是诉讼方向,真的令人可惜。当然本案,并非无解,再审申诉应追加交易所为被告,发回一审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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