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黄洁玲律师
黄洁玲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纠纷结案报告

拆迁2015-04-09|人阅读

赵在合川区的房屋处于重庆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由于合川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赵一家难以接受,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合川区国土局于2014年8月12日向合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收到合川区法院通知之后,于2014年8月23日来律所寻求维权救济。

我们接待了赵,听其诉求,翻阅了赵提供的本次拆迁有关文件和证据,发现合川区政府、合川区国土局对赵房屋拆迁行为存在许多违法之处。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拟定的补偿标准不合乎国家以及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

合川区国土局对赵房屋的有证房面积少于赵家有证房实际面积。除了1988年赵家一栋二楼的房屋由于可以办产权证而被认定为有证房以外,该房左侧的一楼平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事实上,该平房由于建成时间久远,当时根本没有房屋产权制度,赵也不可能找政府制作产权证书,这是由于历史原因和政府确权登记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问题。赵的平房尊重事实和历史,参照有证房的标准予以补偿;

赵房屋由于临近国道,自90年代起一楼的门面一直用以经营饭店、小商店,但是因为90年代时无法办理商业用地的证书,故缺乏商业用地产权证明,然而经营饭店和小商店的事实一直延续拆迁之时,有营业许可证为证,该部分门面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商业用地的标准予以补偿,而合川区国土局对此并未认可;

赵一家9口人,除了王壮红是城镇户口,其余都是农村户口,应当按照8.5人的标准来补偿货币安置款和货币安置补助,在赵家提交了户口页以及熟知赵家人员情况的情形下,合川区国土局下设的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仍然只认定了5个人符合住宅安置的标准;

另外,根据国务院第59号令,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应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故赵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有房屋征收采取标准补偿,而不是按照农村房屋征收标准补偿。

二、赵房屋极有可能在本次征地拆迁范围之外。

三、国土局申请拆迁行为违法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国土局与赵对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未能达成共识,双方没有补偿协议,赔偿金额未定,在并未对赵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合川区国土局就申请法院对赵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违反了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规定的先安置后补偿的原则。

四、合川区国土局对重庆市政府发文批准的征地范围征收土地和房屋没有进行风险评估,违反了重庆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

五、违反公告法。2012年10月26日,合川区政府发布了征收赵房屋所在土地的征地公告,2012年10月29日,合川区国土局相应地发布了针对该部分土地和房屋的安置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合川区国土局不是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者,重庆市政府与2012年8月27日批准将赵房屋所在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合川区人民政府与10月26日相应地作出了征收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合川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距重庆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日将近两个月时间,即使加上邮寄送达的一个星期的在途时间,合川区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时限,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分析征地行为存在的以上问题之后,我们很快制定了诉讼策略。首先进行的是参与合川区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诉讼。这是一个被动应对的诉讼,征地拆迁案件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是一场持久战,我们的策略是尽量争取主动权,争取话语权。故而我们需要通过寻找政府征地行为中的违法之处,提起诉讼,以主动性换取主动权。另外,因为本次征地中,赵房屋很有可能在征地范围之外,所以我们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同样也是争取主动权的途径之一。最后再提出行政协调和行政裁决,为委托人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

办理委托手续后,我们紧锣密鼓地展开了行动。8月25日即去合川区法院阅卷,8月28日参与了法院主持的调解。除了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征地拆迁文件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通过8月25日的阅卷,我们有发现了合川区国土局提供的证据中,反映其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许多违法之处,较为严重的违法之处有两点:1、座谈笔录造假。征地办提供了2013年5月21日的座谈笔录,意欲证明其已经就补偿问题与赵进行了协商,然而赵一家在5月21日当天全家人都去了重庆医科大学接赵配偶谢成珍出院,有出院证明为证,医院的监控录像也可证明。赵当天根本无暇与征地办进行座谈,座谈笔录上也没有赵的签字。该座谈笔录明显是伪造的证据;2、征地办上交上级审批的补偿安置方案表与交给被拆迁人赵的补充安置表数额不一致,上交上级的补偿安置方案数额为368110元,被拆迁人手里的数额为359670,两者相差接近一万元。这种欺上瞒下的行为表明,征地办的工作人员明显是以为被拆迁人不会委托律师介入诉讼,不会发现这其中的猫腻,所以在明知两个表格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也敢提交到法院作为证据。结果不成想偷鸡不成蚀把米。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向法官提出了对方证据上的这两点问题。本来在调解之初,法官还要求律师提交委托手续给对方当事人(即合川区国土资源局),态度不可谓不偏颇。但在我们提出这两点问题之后,法官立即要求合川区国土资源局说明问题,最后要求对方本次调解会后自行核对数据。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后,合川区国土资源局在原定于9月3日开庭当日提出了撤诉。至此,律师介入该案后取得了第一阶段的重大胜利,为后来的诉讼和调解过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强制拆迁案诉讼过程中,我们同时启动了三个诉讼程序,起诉合川区国土局安置方案公告和合川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违法,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起诉合川区国土局安置方案公告和合川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违法都被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驳回起诉依据的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以该条文为理由认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显然牵强。其一,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赵房屋位于公告的征地拆迁范围内,公告自然是涉及赵使用的集体土地,赵对该公告行为不服的,根据该规定第四条可以提起诉讼。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赵具体完全的诉讼主体资格,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抓住这一点依据,对两案提起了上诉,接受上诉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法院分别驳回了上诉,在收到驳回上诉裁定书之后,我们分别着手申请再审。但还未及提交材料,委托人便告知我们,合川区国土局主动找委托人协商赔偿,已经与委托人按照合理合法的补偿标准签订了补偿协议。

信息公开案中,我们在8月23日接受委托后,便马不停蹄地于8月24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重庆市合川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合川区政府公开与赵房屋拆迁的有关审批文件。然而直至10月29日,在我们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合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已被受理后,被告合川区政府才姗姗来迟地作出信息公开的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告作出答复的时限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内容上,其答复完全没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项目予以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的几个项目中只公开了部分红线图。形式上,公开形式也不符合我们的要求。合川区政府的信息公开回复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属违法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仍然判决我们败诉,将以上违法行政行为成为“瑕疵”。该案在上诉过程,合川区国土局即主动与委托人按照合理的补充标准签订补偿协议。

总的来说,通过这三个案子可以说明,民告官很那胜诉。难点不在于民众没有确实的行政行为违法证据,而在于法院没有站在公正执法的立场上裁判案件。在一场竞赛中,裁判不公正,结果也必然不公正。现阶段,民众就处于能赢而很难赢的状态。行政机关视官司爱惜颜面,输了诉讼对政府来说几近是一种羞辱,故情愿协商解决也不愿败诉。

这种社会现实下,老百姓是不是不能民告官了,或者说告了也白告?其实不然,从结果上来说,这三个案子我们虽然败诉,但是虽败犹胜,最终结果上来说律师为委托人取得了满意的协商结果。从过程上来说,这几个民告官的诉讼过程,律师讲方法讲技巧,积极主动维护当事人权益,敢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敢于争取主动性,能够把握整体案件趋势,是委托人争取到合法利益的重要原因。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时,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懂得法律规定,更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讲究方法和技巧。摒弃以非法的方式方法维权,以免维权不成,反而因为维权方式违法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虽然委托人满意案件结果,但我们并不以此为足。屡败屡战最终取得胜利是无奈的社会现实。作为行政诉讼律师,我们希望能通过不断向上追求一个个的个案的胜诉,通过个案的胜诉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个案的公正判决来督促政府合法行政。

结案人: 黄洁玲律师

2015年3月25日

联系电话:18716294840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