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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敏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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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4-08-13|人阅读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航的委托并经张某本人同意担任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量刑畸重,未能充分考虑张某除自首之外还具备多项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张某的行为应属于“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

(一)关于“激情杀人”

所谓“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将被害人杀死,其特征:1、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致使行为人产生杀人的“激情”,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1)被害人暴力攻击行为人,使其产生很大的痛苦,但被害人的暴力攻击不是行为人挑起的;(2)被害人的近亲属受到暴力攻击,使目睹此种情况的行为人不能忍受而产生激情的;(3)行为人听到足以使其产生激情的言词后,愤怒之下杀死他人的。

2、行为人在激情支配下当时杀死被害人。

(二)关于“义愤杀人”

所谓“义愤杀人”是指行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而被迫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其特征:1、行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2、行为人无法忍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3、行为人为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杀人。

(三)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张某“激情杀人”、“义愤杀人”

张某本来没有想杀害被害人,在被害人对张某实施多项不法侵害、侮辱以及案发当天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和言语刺激之下,致使张某长时间的愤恨情绪突然爆发,失去理智而酿成悲剧。被害人的过错表现:

1、被害人盗窃张某电脑(2010年花4000多元购买),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见证人陈某某证言、张某供述)

2、案发前一个月被害人勾结社会上的5、6个人到张某住

处楼下(富士康公司附近),公然对张某和他哥哥张某某进行殴打,并用一尺多长的砍刀将二人砍伤。当时正值富士康公司上夜班和白班的员工上、下班,街边的人很多,事发时有4、50人围观,福民派出所章阁警区出动三部警车、摩托车及6、7名警察到现场,可见被害人等人行为极其嚣张,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张某和张某某身体上和精神上更是带来极大伤害和恐惧。(见证人陈某某证言、张某某病历医药费清单、张某供述、原判决)

3、被害人敲诈勒索张某,男女朋友分手是很正常的,但是

被害人却向张某索要5000元赔偿,这相当于张某2个半月工资,对于张某也是不小的数字,被害人以殴打张某某等威胁手段将张某的工资卡拿在自己手里,案发前被害人已取走张某2012年5月份工资约2000元(公安机关已经查证该事实)。

4、被害人身怀别人的孩子,但却让张某陪去医院做人工流

产,并由张某支付医疗费,还要求张某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迫使张某搬到被害人租住的房子与其同住,被害人经常向张某挑衅、恶语相加,更加深了张某对被害人的愤恨情绪。(见证人陈某某证言、张某供述)。

5、案发当天被害人行为不当,并用言语刺激张某,是导致

悲剧发生的导火索。被害人要求张某将其租赁的房子退掉搬到被害人处与其同住,便于照顾自己,但是张某退掉房子搬过来时被害人有意刁难不给开门,开门后又用言语刺激张某,催促张某尽快给钱,并表示如不给钱会再次伤害夏某兵,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随后被害人要打电话。因此前有过被害人勾结他人殴打张某和张某某的事情发生,因此张某当时第一反应是被害人打电话勾人来再次伤害自己和张某某,所以本能的去争抢被害人手机,同时此前压抑的愤恨情绪突然爆发,失去理智而酿成悲剧。

上述事实表明,张某是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其行为属于 “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可以说本案没有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就不会有此悲剧的发生,被害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应属于“情节较轻”

其理论依据为:

1、从道义上讲,按照传统的道德理念,凡事必有因果,善恶皆有报。在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中,正是由于被害人恶行或不义之举首先激怒或惹恼了行为人,所以才引来了行为人“以恶制恶”的极端报复。这种道义上的平衡可以从我们每个人在小说或影视中,当看到恶棍、刽子手等被人杀死时所产生的快感中能够得到证实。也就是说,实施恶行的人被杀死虽然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在道义上却能够得到大家一定的同情和支持;这种道义上的平衡无疑也会减轻或降低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所以,行为人如果杀死的是存在严重甚至是重大过错的被害人,在对其量刑时按“情节较轻”处理合乎情理。2、从法理上讲,在侵权行为中,法律上体现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即所谓的“过错相抵”原则,被侵权人的过错与侵权人的过错能够进行相互抵销或抵减,通过对被侵权人与侵权人相互利益损害计算的方式平衡双方的权益救济途径和方式,从而达到公平保护各方权益的目的。对他人生命的非法剥夺是最大的侵权行为,尽管行为人“激情”和“义愤”状态下实施的杀人与被害人的过错不能相互抵销,但可以抵减,法律在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也应对杀人者权益加以保护,按照“情节较轻”处理合乎基本的“过错相抵”法律原则。3、从社会防卫和功利的角度讲,对因“激情”或“义愤”实施杀人者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有利于引导人们对自己实施的影响或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更加理智地进行权衡。考虑到“激情”或“义愤”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量刑依据,每个人为避免自己成为“激情”或“义愤”杀人行为的被害人,会本能地对自己不符合社会道义的行为自觉地内敛,从而更加理智地划定自己行为的边界,尽可能地避免侵害他人事件的行为发生,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只有每个人在社会中时刻想着避免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减少引起他人“激情”或“义愤”杀人的因素产生,那么我们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才会实现社会自我防卫、主动预防犯罪的社会功利目的。总之,对故意杀人者实施严刑峻法未必是预防犯罪的理想措施,相反,对杀人者采取更加符合人性或道义的刑罚,尤其是对符合“激情”或“义愤”状态条件下的杀人者实施较为轻微的刑罚,可以有效劝导人们积极“向善”、减少社会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除自首表明张某认罪悔罪以外,在侦查阶段和一审庭审过程中,张某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痛悔不已,真诚悔罪,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庭审中几次向被害人的父母谢罪,不求其原谅,而是表示如果有出狱的那一天,他一定会打工或者开个小汽车修理店挣钱代被害人赡养被害人的父母。

张某和其家人没有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任何赔偿,这是他非常难过的事情,也是法官和律师不愿意看到的。张某本人没有积蓄,据张某讲,刚开始工作时每月寄钱给父母修房子,给哥哥张某某结婚用,最近一年攒了7000多元,和被害人在一起时全部用掉了,为此他多次通过本辩护人转达给他父母,希望父母代为赔偿。张某也多次写信给父母和张某某,恳求家里竭尽全力赔偿被害人的父母,没有几十万,先赔几万元也好,并表示判决生效后他会申请去新疆服刑,靠修理汽车手艺和年轻有力气,好好干活多挣积分,争取最多的减刑,早日出狱,出狱后他一定会偿还父母代赔的钱,孝敬父母,不让父母再为他操心等。

但是很遗憾,张某的父亲以家里没钱为由拒绝代为赔偿,本辩护人作了大量工作至今未果。

三、张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张某在校学习期间成绩较好,由于母亲有病需要常年治疗,家里就靠父亲一人打工挣钱,生活十分困难,张某读了一年职业高中(汽车修理专业)后其父亲让他出来打工挣钱。工作中张某一贯表现好,人聪明老实,工作出色,这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张某实施多项不法侵害,造成张某长时间愤恨情绪,在被害人一时刺激之下导致认识的局限和行为控制力上的减弱而突发实施了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义愤杀人”,犯罪后积极自首,有悔罪表现。张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张某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对张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张某才23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张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使他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重视,谢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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