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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坚峰律师
卜坚峰律师
湖南-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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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

合同纠纷2014-06-28|人阅读

沅江XX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2013828日与上海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十二万吨综合技改项目污水处理带式污泥脱水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于2014122日装运发货,128日交货并经贵公司验收。但时至今日,贵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第三笔货款43.2万元,致使该公司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处境。现XX公司委托我所,向贵公司函告如下:

一、贵公司应于收到本催款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43.2万元;

二、鉴于贵公司曾因拖欠货款问题与XX公司发生诉讼,又在履行此次合同的过程中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清渠公司对贵公司的商业诚信深表质疑,故XX公司要求贵公司在先行支付14.4万元的尾款(调试款)后,方才履行合同约定的调试义务。

如贵公司在接到此函后,仍拖延、拒绝履行义务,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届时,贵公司除需承担拖欠货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义务外,还需承担清渠公司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代理费等)。

望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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