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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俊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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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过程中侵权的若干情形的处理

劳动工伤2015-05-01|人阅读

劳动过程中侵权的若干情形的处理

对工人在劳动中对自身造成的伤害如何去维权,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本人现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经验谈谈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自身遭受侵权的几种情形下如何维权。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自身遭受侵权共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劳动关系侵权

一方为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的定义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关系一律适用工伤的规定。

二、劳务派遣

劳务关系侵权,一方为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接受劳务的一方。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家庭雇佣保姆,等。2、已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其赔偿依照工伤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3、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或干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其赔偿依照工伤赔偿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与非法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在劳动中遭受伤害的适用《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非因公死亡偿标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20077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4、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7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四、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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