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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皓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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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拼车回家,这些法律风险一定要知道!

损害赔偿2016-01-29|人阅读

来源|双流律师张亮 春节将至,很多老乡都开始踏上了返回罗山过年的大军,现在私家车多,很多老乡选择开车回家,不少人选择老乡一起拼车,既经济又方便,然而。你有没有想过,在拼车回家万一发生意外,进而引发部分法律纠纷,怎么办?详情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拼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2012 年春节前,家住江西的小赵因未能买到回家的火车票,遂在某网站上查找到一条拼车信息,终点刚好是自己所在的县城,小赵遂按照信息中所留的电话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并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向车主小李交纳了拼车费300元。在返乡的路上,小李驾车在京珠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赵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车主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李向小赵赔偿了各项费用近10万元。由于小李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小李遂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小李的车辆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却有偿搭载他人系进行了商业运营为由决绝理赔,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客观方面则存在多次客运的行为。本案中,小李在网站上所发的信息中已经明确说明,该300元系小赵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小赵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赵按照约定交纳了保费,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最终判决支持了小赵的诉讼请求。法官指出,春节期间的有偿拼车,是在春运购票难的背景下催生的,拼车的车主在回到家后,也不会有再次客运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商业运营。二、拼车出了交通事故 谁来承担责任? 王某与李某两人通过朋友认识,一聊发现都住在上海外环的一个小区,上班地点也比较近,王某正为上班挤地铁烦恼不已,就提议说以后搭李某的车,他每月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李某觉得很划算,就答应了。2013 年1月,李某驾车搭载着王某在上班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某与李某形成了“拼车”关系,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拼车行为进行规范,但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仍然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过错原则”,若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人员受伤且拼车方负一定事故责任,则应由事发时驾驶车辆的人员来承担,若此时驾驶车辆的并非提供拼车车辆的车主而系搭乘人员,则将由其对车外人员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如事故的责任在于第三方,车主和搭乘人可向第三方索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三、提前可签拼车协议,但对人身伤亡不能免责!小孙的老家是山东潍坊,过年准备自己驾车回家,有几位老乡都提前跟他打招呼说到时候要搭他的车回家,因为都是老乡,平时关系也不错,小孙也不好拒绝,但是小孙又怕到时候真出了什么事情自己担不起责任,就想跟老乡们提前写个协议,约定好了在回家的路上如果出了事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对于这样的协议法律是否认可也拿不准。 法官指出,小孙想跟自己的老乡签订是俗称的“拼车协议”,一般来说拼车协议是一种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则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拼车回家律师建议1、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因为一旦一起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有必要的提前了解。2、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要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出行的车辆安全;3、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该车辆除了强制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或者卖了商业保险,但没有购买座位险,拼友最好根据行程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选择短期、低费的险种即可。没有买保险的车千万不能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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