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大利律师
王大利律师
河南-许昌
合伙人律师

未来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

其他2016-03-11|人阅读

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因此,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瞩目的一个焦点。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在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同时通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握好中国法学教育的特色和方向。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趋势

  人们在谈论“趋势”的时候,通常使用的概念是“化”;比如“全球化”,指的就是全球发展走向一致的趋势。“化”的过程,就是趋势形成的过程。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处境,已经与十年前大为不同。十年前还处在十字路口上徘徊不定,经历了十年艰难探索后的今天,共同性的发展方向——趋势——已经渐趋明朗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加以把握。

  第一,职业化

  过去我们曾讨论中国法学教育到底是走一条学术型的道路还是职业型道路的问题,这个问题曾困扰我们多年。受困的主要原因是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都受从争取硕士点到争取博士点,再到争取二级学科重点博士点,再到争取一级学科重点博士点。这一学术指挥棒的指挥,试图把所有的法学人才都培养成能创新的学术型人才。这实际上是法学教育在被误导的情况下走了一条弯路。现在大家的共识终于形成了,那就是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职业化这个趋势的基本形成,是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共同的期待。当然,这个大趋势并不排除保留或者说由其自己形成以学术为主并以思想创新为追求的学术型法学院的存在,也不排除以培养司法实务人才为主导目标的职业型法学院。事实上,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并不一定全部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还是以从事法律实务为选择。在这里,不能将理论和实践对立起来,深厚的理论修养能够提高人对具体问题的洞察力和理解力,这对于法科学生的职业前景而言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样,不经受实际情况挑战和磨练的理论,可能是苍白无力的。总体来说,职业化是当下我们的法学教育要面向未来的一大趋势。

  我国法学教育在职业化方面有两个缺陷:第一个是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很危险的,就如同守仓库的盗贼。司法腐败与缺乏职业伦理教育有极大的关系。一个人的伦理水平不是通过知识来获得的,而是遵循某种训练路径。人的有德与高尚是在消除对己义务的冲突中被驯化出来的,没有这一过程,便没有高尚。司法腐败要从法学教育上寻找源头。

  第二个是缺乏职业技巧培训。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无法适应职业要求。这两个缺陷将引导我们对当前的法学教育方式进行反思。在教学内容上,理论研究和理论教育应该有充分的现实关怀,着眼于实际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只有密切同实践相结合,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有可能。教学方式和师资配置也需要有一个变化,例如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中应该更加注重提高对学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的训练。

  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目的,也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发挥其特有的功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这个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一个社会的司法保障机制是要靠他们提供的。近代制度文明很好地解决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社会的发展动力问题;另一个是解决了社会保障问题。保障系统中有两个系统,政府系统和司法系统。政府系统提供的是生存权利的保障,司法系统提供的是社会公平性的恢复。社会不公的情况产生后,要有一个机制来纠正它,权利受到侵害后,也要有一个机制来纠正它、补偿它,这个机制就是司法机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在于保证这个机制健康地运行。

  第二,多元化

  法学教育追求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并不妨碍多元化这一发展方向。多元化是早已形成的一个趋势,现在仍处于发展过程中。多元化趋势恰恰要求法学教育要办出特色。法学教育越是普及,规模越是扩张,特色办学的价值就越是凸现出来,这不仅仅是法学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各法学教育单位适应市场竞争所面临的挑战。多元化是法学教育的表象,其内涵是不同的法学院办出自己的特色,多元化趋势就是特色化趋势。每一所法学院今后的发展,要体现出不同于其他法学院的独特品格或不可替代性与独有魅力。没有特色就没有多元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特色的法学院就是缺乏存在价值的法学院,也就是质量无法体现的法学院。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应多元化趋势与追求自身发展特色,不能成为低水平的借口和遮羞布。

  第三,精英化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有六百多所,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九百多个,法律专业的在校学生七十多万人。从规模上看,法学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中占有很大比重。

  这一状况与近年大学扩招带来的高校规模膨胀是同步的。大学教育整体上的大众化,是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但法学教育却要另当别论。对于今后的发展方向,大众化论者认为法学教育还远未满足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需要继续扩张。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法学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问,要使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获得最高效的产出,必须更新现有的观念。法学教育大众化的结果,将是法学的贫困和危机。法学处于“粗放式”发展中,量的增长快,但质的增长不足。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个常识是,数量与质量总是呈反比例关系的,“少而精”者有,“多而精”者鲜为见也。规模越大质量一定越低,而且引发严重的就业危机,目前,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是各个专业中最低的,这一信息必然会很快传导至法学教育环节本身。法学教育近十年的最大贡献可能只是为高等教育贡献了“毛入学率”,其表面繁荣的背后是深刻的质量危机、就业危机和声誉危机。

  人们已经慢慢认识到,未来的法学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并不是所有的大学都有条件办法学院,也并不是所有考上大学的人都可以学习法学。美国法学教育的两大特色,第一是高度的职业化,第二就是高度的精英化。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以现在法学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情况和就业之后的发展是否成功作为标准来做一个判断,可以发现有的法学院毕业生仅有百分之四五的人从事法律职业,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以法律为业之后,又有许多人被淘汰和转行。一个好的法学院,应该是能够给学生提供较高的成才率和事业的成功率。法学教育不能再对质量、就业和声誉三大危机充耳不闻了,不能对学生的未来发展负责的法学教育,就不是好的法学教育。如何在法学教育的起点上吸引精英、如何把进入法学院的学子培养成为精英、如何使精英成长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领袖,是精英教育的基本内涵。精英教育应该成为中国今后法学教育的一个发展趋势。

  第四,正规化

  这个趋势的任务我们现在还没有完成。中国法学教育在规模宏大的背后是在告诉我们,那些快马加鞭兴办法学教育的校长或院长对法治及高等教育规律认识是何等的肤浅。我认为,中国法学教育以规模求发展的时代已经结束。结束这个时代在制度上的表现是什么呢?就是走向正规化。正规化的法学教育是什么?它一定要以结束非正规化的法学教育为前提。在法学院校接受过系统法律思维训练的人,和没有接受过系统训练的人的区别,首先表现在对法律态度的不同上。对法律的信仰是在专业训练当中形成的。但是非正规化的法学教育,受教育者一开始就只是把法律当作未来谋职求生的一种手段,在其起步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是被当作工具来对待的。因此,这样的法律从业人才既不会忠诚于法律,更不会对法律有献身精神和形成信仰。所以应该尽快结束中国非正规化法学教育的时代,否则,法学教育的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当良莠不分时,劣币驱逐良币就是必然的。

  第五,国际化

  中国的改革开放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挑战。开放的社会和健康的市场经济都需要法律不断发展。这个趋势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显突出。中国自加入WTO开始,就已感觉到了国际法律谈判人才及跨国诉讼人才的短缺。目前中国已是世界公认的大国,我们参与世界的深度、广度都在加大,参与全球规则制定的机会和空间也在增大,法学教育有责任培养国际型人才。一部分高水平法律院校早已有了这种自觉。中国政法大学、北大、清华、人大、吉大、武大、山大、浙大等校,都已在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上作了各具特色的探索,一些后起的法学院校在彰显国际色彩方面也在奋起直追。当然,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提高法科学生外语能力、优化知识结构,也包括培养方式、培养目标等多个方面的变革。而且,顺应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趋势,不仅在涉及法科学生的培养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在改善教育管理体制、师资知识结构、评价机制等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

  总之,要讲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的话,以上“五化”所涉及的方面,是首先应该给予思考的。

  二、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

  法学教育既需要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也要顺应上述五大趋势,因此,法学教育本身也需要在制度上进行科学稳妥、富有成效的改革。就这个问题而言,主要有四个方面需要我们去重塑或者加以完善。

  第一,法学教育的起点或者终点方面的制度改革。法学教育到底是以高中为起点适合中国?还是以大学后为起点适合中国?或者还有第三条道路?在以高中为起点的四年制法学教育中,恐怕是很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来的。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即如果法学教育不能改变起点,那么只有一个选择——改变终点。所以,要么改变起点,要么改变终点。这就需要重新思考我们法学教育里的招生制度。然而,我们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可能对此是无能为力的,这是国家的教育制度,我们能够做的是努力推动它的改革。我的提议是: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改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士教育,这个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正在进行探索。

  第二,法学学位制度。中国现在的法学学位制度是一片乱象。主管部门只习惯于用“加法”解决问题,即如果发现一种学位不适合中国,他们就去再造一种,新造的那种不适合,就再造一种,这就是我国法学学位品种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乱的原因。看来,今后我们也需要用“减法”的思维去解决问题,对于重复性的学位种类,应该大胆砍掉。乱象的背后有一个事实是清楚的,那就是中国没有一个基本的与法律职业相对应的学位。拥有任何一种学位都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而这个学位不管是什么,也不管学位的拥有者是否受过法学教育。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我们需要推动法律职业基本学位制度的建立,即只有一种学位与法律职业相对应,其余都应取消或归一。中国政法大学尝试改变法学教育的学制有三个目的:一是用六年的时间去探索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二是探索能否建立起法律学位与法律职业的对接,即寻找到一种作为法律职业入门的基本学位;三是用这种方式可以淘汰一部分不合格的法学院校及终结非正规法学教育。

  第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及公务员招录制之间的关系改革。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目前人们对法学教育出路感到困扰最大的一个。没有像我国这样复杂的考试制度,参加了司法考试之后,如果要做法律职业人的话还要参加一次公务员考试。考试次数的增加,事实上都是社会成本的付出。两次考试使得我们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一个困境:当知道从事法律职业如此复杂和困难的时候,社会上最优秀的人士可能不再愿意选择法律职业。多重的考试制度实质上导致了法学教育最优秀生源的流失。怎样使我们的法学教育、职业考试制度有一个科学的衔接关系,是我们未来法学教育在录用制度上创新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在法学教育资源过剩的情况下,司法考试门槛统一设定为只有正规法学院校毕业且具有基本法学学位的人才可获得资格,是当下首先应当改革的。但这个制度的改革不是一蹴可就的,它涉及公务员法、司法考试制度、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多个方面的协调。

  第四,法学教育评估制度。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入门制度,即要设立一所法学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直言之,即建立法学教育的资质制度。该资质可分为两个等级,少量的法学院可以被评为A级,A级法学院可开展法学的博士与职业硕士教育,B级只开展法律职业硕士教育。有资质的法学教育毕业生方可参加司法考试。要明确这个制度,但其标准是依靠行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需作出选择。前者出自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由法学家们共同组织权威机构来制订。这个行业内部的标准能把法学教育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更好地体现出来;后者出自政府,国家标准可能需要把法学自身特征之外的特定公共政策因素和利益要求考虑进去。此外,对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制度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法学教育的评估也是需要我们去创立的一个制度。只有充分体现法学自身的规律和价值追求,评估体系才能发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功能。我们需要在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基础上,综合理论修养、专业技能、职业伦理等多重评估标准,方可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体现法学特色的评估制度。

  法学教育的制度要创新,上述四个方面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也是法学教育发展趋势当中必然伴随着的问题。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与法学教育制度创新密不可分的一项内容,是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问题。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专业教育的一个特征是其明显的政治性,即要把推行国家价值观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来对待。任何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概莫能外。法学教育的实质是以塑造国家价值观为目的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教育就是国家意识形态教育,也是国家价值体系教育。在法学院校中开展法治理念教育,无论对于何种类型的法学院、特色如何、将来发展前途如何,都具有不容置疑的重要意义。法学人才如果要承担治国理政重任,就不能只是一个法匠,而应该是一个懂法律的政治家。法学的意义在于改善对于正义的管理,法学人才的特征就在于其有永恒的形成为信仰的理念。对于法治理念,我有几个基本认识。

  首先要看清楚它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系统的和业已成熟的理论体系,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教育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和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要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整个法律意识中的定位。我们可以用十七大报告中所使用的几个概念来作一下比较说明。报告第一次使用了“公民意识”这个概念。比“公民意识”层次要求更高的,是“法制观念”,比“法制观念”层次再高的,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遍化,形成社会共同信仰之后,就有了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也是十七大报告所使用的概念。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转化为我们的生活方式的时候,就形成了十七大报告中提及的“法治文化”。因此,公民意识、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最后到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这五个概念当中是统领于前并指导于后的,它实质上是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塑造国家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有人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未涉及立法和守法,也未涉及监督。这种理解是有失偏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的所有实施环节共同的指导思想。理念是带有本体性质的,这种本体性表现为它要内化为一个共同的原则,所以它是所有法治环节里共同使用的。最后一点需要我们认识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共同的理论原则。当认识到达这个高度的时候,我们就需要在法学的所有课程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用它来引领我们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这一点也正是中国法学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法学的特色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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