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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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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遭八人持刀围殴反杀一人被判10年,或有另一真相

刑事辩护2021-08-27|人阅读

近日,一则标题为《16岁少年遭八人持刀围殴 反杀一人被判10年!检察院抗诉:量刑畸重》的新闻引起众怒,新闻关于事件经过是这样描述的:安福县19岁男子王某锋在当地某宾馆附近遇到女孩刘怡等人,邀请她外出被拒绝。随后,王某锋在锦绣宾馆4楼听到刘怡在410房内说话,仍想约其出去玩的他,与另外两名同伴敲了410房的门。16岁的吴某打开房门后,告诉王某锋敲错了门,王某锋感觉吴某的语气不好并瞪了自己,欲向其“找回面子”,就打电话邀请朋友朱某前来帮忙。王某锋和朱某等4名同伴拿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柴刀,再次敲410房门。在无人开门后,王某锋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房间的门。王某锋一行5人进房后,与吴某发生了争吵,并叫其喊人过来。期间,王某锋又打电话叫来罗某等三名同伴帮忙。当罗某等3名同伴进房后,王某锋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打斗中,吴某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殴打自己的人。混乱中,罗某的腹部受伤,朱某的肩部受伤,李某的腹部、手部受伤。当日凌晨2时30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朱某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后,吴某的家属和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一群小混混强行闯入宾馆房间,持刀围殴一名16岁少年,少年在情急之下以水果刀反杀,这则新闻无论怎么看都觉得少年不过是正当防卫,但少年却在赔偿了死者20万元之余,还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了十年,检察院也针对量刑提出了抗诉。有的网友甚至觉得这法院肯定有问题,又有人联想到“昆山反杀案”,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吴姓少年怎么可能有“上帝视角”,这样都要被判为防卫过当,法律未免太强人所难,又是一大冤案。(网友对于该事件的评论)因为是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文书不会公开,真相究竟是怎样,其实不得而知,但从网络上流出的检察院抗诉的文书中,小编发现了与新闻报道矛盾的疑点。检察院的意见是量刑畸重,而并非认为吴某是正当防卫,也并非认为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在罪与非罪的观点上,检察院和法院并没有分歧,检察院和法院争议的点在于判多少年。抗诉书显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罚不当。检察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但吴某犯罪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上述情况属于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属于量刑畸重。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未能体现吴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轻罪重判,使用刑罚明显不当。根据媒体内容的报导,吴某是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要件的,同时也并没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依据。由于看不到判决书,不排除新闻内容是某一方的片面之词。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法院判吴某聚众斗殴罪这点就很让人费解,因为新闻中并没有提及除了吴某以外的人,如果网络流传的检察院抗诉书的内容真实,小编推测,关于王某一行人持刀围殴吴某,房间里可能不止有吴某一人,聚众斗殴的罪名很有可能就是来源于这里。但如果是吴某因为对方让他感到受伤害的危险而叫人来帮忙,这也是属于自卫的一种方式,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很有可能是因为该事件的发生有别的前因,或者全程中有其他发生了但没有报导的环节。至于吴姓少年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真实情况有可能是王某一行人仅仅在语言挑衅阶段,吴某就持刀进行反击,或是对吴某进行攻击的人并没有持刀,甚至是仅有一人攻击王某或是仅仅是以拳脚攻击吴某的情况。在这种情形,吴某是有被判成构成防卫过当的可能性的。目前关于该事件的信息,都只是媒体发布的报导,该案件究竟是真如网友猜测是冤案?还是另有真相?就让子弹飞一会儿吧。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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