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回族,现住邯郸市某小区某号。
被执行人:河北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史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区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执行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贵院做出的(2014)丛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