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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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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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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车辆应当如何分割?

离婚2020-05-14|人阅读

离婚时,车辆应当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李某甲、李某乙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丙。李某丙现跟随李某甲的父母在老家共同生活。双方要求处理的财产:······(二)李某甲于2013年5月21日购买了英伦牌小轿车一辆,购置价51888元。2013年5月24日,该车登记在李某甲名下,车牌号为浙A×××××。李某甲主张轿车归自己所有;李某乙同意轿车归李某甲所有,要求李某甲支付相应折价款。双方认可轿车现价值20000元,李某乙认为车辆牌照价值由法院酌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一、准予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三、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3幢某室房屋、浙A×××××英伦牌小轿车一辆、家具家电归李某甲所有;李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李某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四、李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李某乙折价款147365.11元。五、驳回李某甲、李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失和,李某甲要求离婚,李某乙同意离婚,视现状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李某甲要求与李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要求处理的财产:······(二)浙A×××××英伦牌小轿车一辆系李某甲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甲主张轿车归自己所有,李某乙同意轿车归李某甲所有,要求李某甲支付相应折价款。双方认可现车辆价值20000元。李某乙要求酌定车辆牌照价值,原审法院认为车辆牌照与车辆一起使用,不能单独流通,故该车辆归李某甲所有,原审法院按照车辆价值20000元处理,李某甲应支付李某乙车辆折价款1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但鉴于车辆分割中,虽然车辆牌照因不能单独流通不宜单独作价分割而未做折价处理,但考虑到本地区“限牌”政策,车辆牌照也具有一定价值,加之一审对李某甲的信用卡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均等分割处理等,均有利于李某甲一方,故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未予在房屋折价款中对李某甲予以酌情多分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一、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要认定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系根据车辆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予以区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对车辆等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说,车辆的产权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若车辆由一方出资并于婚前交付的,该车辆应当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双方在婚前共同购买并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双方对于该车辆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具体详见“婚姻第一课第五十二讲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前购买的机动车”(点击可阅读文章)。婚后购置车辆的,在无特殊约定时,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若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车辆,即使在婚后才取得车辆所有权的,也当视为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转换,车辆仍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外,日常生活中由于限购等政策性规定以及其他原因,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情形也常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该车辆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车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根据共有物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共有物,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第二、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显然,车辆属于不可分割物,法院不可能将其进行拆解分割。因此,司法实践中夫妻共有车辆的分割可以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确定分割车辆的价格第二步,确定车辆的分割方式

1、确定共有车辆的价格。

若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待分割车辆的价格的,双方当事均可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分割依据。这里的评估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2、确定分割方式。

若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的,理论上讲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采取竞买的方式处理车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即出价高者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的做法是根据车辆的登记、使用情况等判决车辆归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作出折价补偿。需要明确的是,为了便于后期执行法院通常倾向将车辆判给车辆登记方,但这并非绝对,若直接抚养子女方确实需要车辆,法院仍可能考虑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若双方均不主张车辆的所有权的,法院一般会按照车辆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此外,夫妻共有车辆尚有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则判决时一般会在扣除未给付贷款的基础上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分割,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取得车辆的一方偿还。

当然,若离婚双方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就车辆价格和分割方式均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双方协议处理即可

三、夫妻共有车辆分割时的其他问题

1、车牌的分割

近年来,随着部分地区车辆限牌政策的出台,车牌不仅价值上涨而且购买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车牌的分割也引起了更多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车牌与车辆判给同一方,由该方基于车辆和车牌的价值对另一方作出补偿。若双方无法共同确认车辆和车牌价值的,可以申请评估,但需注意的是,在提交评估申请时,需明确说明评估的范围包括车牌在内,否则评估公司很有可能仅对车辆进行评估。

需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车牌变更登记。部分地区规定非本市户籍不能持有牌照,因此,即便双方就车牌变更达成一致协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不符合当地政策根本无法执行。所以笔者建议在分割车辆牌照之时,应当先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如果只是暂时无法过户,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待满足过户条件后再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2、无驾驶证一方是否可以获得车辆的所有权

驾驶证是有资格驾驶车辆的证明,没有驾驶证的一方可以在日后考取,并不因此就必然丧失机动车的所有权。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这类案例,法院认为,若女方自身和在照顾孩子时确实需要车辆的,基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关于办理车辆过户,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二十一条,车辆因生效法院裁判文书变更所有权的,需要原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可见,并无要求现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持有驾驶证,因此即使一方无驾驶证也可以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当然,若原所有人不配合办理过户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条索引

1、《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物权法》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4、《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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