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村有一户人家,老两口七十多岁,一直承包几块土地在耕种。其子女早已分家单过,均成为城市居民。今年,老两口先后去世。经村里研究,决定将他家承包的土地收回,发包给别人。其子女听说后,提出异议,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可以继承,要求由他们转包给别的农户耕种。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去世的,不影响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该家庭继续承包。但该家庭成员全部去世且没有新出生人口,即该家庭消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就灭失了,承包经营权自然消灭,该承包地要由发包方收回。当然,承包期内该家庭承包土地的收益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家庭成员全部去世的,最后一名去世人员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应由发包方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