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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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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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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考(第一期):在婚前财产的房屋上加对方的名字,这一行为的法律意义

婚姻家庭2014-09-09|人阅读
前几天与一朋友闲聊时聊到这么一个案子:一男子婚前有房,婚后想换个大房,就将原房出卖,假设卖得八十万,后以这八十万并贷款买了个大房子,房产证上加上他妻子的名字,现因离婚要分,应该怎么分?我当时想都没想就说应该一人一半。朋友说:男子诉求是先返还他八十万的婚前财产,剩下的一人一半。男子的诉求的依据估计有两点,一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二是参照婚姻法解释,父母借钱给子女买房,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借款是要还的。我当时也没太多想,就说:男子的行为是赠与,因赠与行为已完成,故不能撤销。朋友问:既然你说是赠与,那赠与了多少?我答:当然是一半,房产证两个名字,当然是一半。听到这回答朋友笑了,看到笑容,我也想到这样解释的问题所在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受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按赠予解释,那么女方那一半还要再分一半,即女方只能获得四分之一。我沉默片刻,说:这是单方赠予,因男方不可能即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所以其赠予行为应当是单独赠予给女方。婚姻法中规定:明确表示单独赠予一方,为一方个人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这解释勉强能说通,但不完美。后我经过一些思考与查阅,想出了一个更好的解释。在婚前财产的房屋上加对方的名字,这一行为的法律意义应当是"设立共同共有"。其实想通后很简单,一开始没想通的原因是被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惯性迷惑了。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婚前婚后财产的规定特别多,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各种婚前财产能否转化为婚后财产。请大家注意"转化"这词,转化是具有自动性的,即只要发生了法定的事件,即发生转化,反之就不转化,所以我们的惯性就是看是否发生了法定的事件。而本案中,加名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男方将婚前财产买的房设立为夫妻共同共有,设立行为是作为民事主体的男方行使自身物权的行为,证据就是房产证上明确写着是共同共有,而办房产证即是男方的设立行为。"法律思考"是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宋志轩律师个人的关于法律与实践的研究,因本人法学功底与人生阅历有限,自然有瑕疵或错误,望各位不吝指正。各位有新的想法也欢迎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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