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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健律师
王永健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租车不还,法院判决返还车辆及支付车辆使用费

合同纠纷2014-09-10|人阅读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租车,从而诞生了很多租车公司,专门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消费者无需自己购车,即可享受自驾游。同时,这也给租车公司增加了租车风险的防范,从车辆的出租、适用过程中的修理、返还等各环节处处存在风险,尤其是事故的责任承担、车辆出租后未返还等事件时有发生。本律师就其亲身办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简单陈述出租车辆的风险防范。 【案件基本情况】 广州某商务公司系专门从事车辆租赁服务,陈某需要用车,到该公司承租了一辆桑塔纳小车,双方订立租车协议,明确了月租金标准、押金等条款。随后,陈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及首期租金,同时提供一房产证做担保,便将车开走。租赁期满后,广州某商务公司的负责人黄某致电陈某,要求返还车辆或者回来交租续租。陈某多次推脱,拒不退还。无奈之下, 黄某找到本律师,寻求解决方案。本律师经核实,发现陈某提供的房产证为假证,这对黄某公司而言,又少了一份保障。 【案件审判结果】 在本律师的建议之下,黄某公司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经法院判决,认为陈某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车辆,并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支付逾期未还车期间的租金。 【案件执行结果】 该案判决生效后,经过一年多的漫长执行,在本律师及团队成员的努力下,成功执行到租金约30万元,同时在外地将未还车辆追回。 【律师说法】 在本案例中暴露了实践中,租车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风险,同时也提醒租车公司急需防范: 1、租车合同设计简单,无法起到约束租车人的作用,建议委托专业的合同律师代为制定更加完善的合同范本; 2、租车人资信审查不严,导致维权艰难。对于租车人的资产情况、担保财产信息没有及时予以核实,从而导致租车人未返还车辆时,无法保证自身权益。建议对其资信进行严格审查。 3、未要求租车人提供担保人。本案中,陈某“失踪”后,黄某公司无计可施,若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提供担保人,那么是否可以多一道保障呢?这是肯定的。 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存在租车发生事故、车辆损坏等情况起争议的。总而言之,车辆使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风险,车辆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谨慎防范,在不清楚或者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建议找专业的租赁合同律师咨询,让律师提前介入到租车环节中,尽最大可能降低自身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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