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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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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沉船事件:谁来赔?赔多少?

其他2018-07-13|人阅读
昨日,泰国观光与体育部发言人称,批准普吉船难赔偿预算共计6390万铢(约合人民币1277万元),遇难者每人赔偿100万铢(约合人民币20万元)。  具体赔款内容  1.遇难者每人赔偿100万铢;  2.受伤游客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50万铢,目前有10人;  3.心理治愈费用,每人2万铢,目前共计74人;  4.旅程因事故突然中断,每人赔偿2万铢。  只是,身在国外想要维权  难免多了一些数不清的牵扯  在陌生的异国他乡  一旦出了事  谁来赔??又该赔多少呢??  “法拉理”特约点评律师、广州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锦林律师表示:  一、责任主体  在泰国沉船事故中,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赔偿一般包括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承运人等责任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确定数额,而事故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根据当地即泰国的具体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及数目。  二、赔款依据  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就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赔偿数额  而泰国政府所提出的每人100万株的赔偿方案更类似于政府所承担的补偿责任,系对侵权责任人和保险公司所承担责任之外不足100万铢部分的补充赔偿。所以该标准并非受害者及其家属最终依法可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国人在国外受到损害应当依照具体损害情形及适用的法律具体分析确定。  令国人心里一紧的普吉岛翻船事故  在事故责任的两个关键问题上出现争议  其一,遭遇翻船事故的中国游客究竟是自助游游客还是非法“零元团”。  其二,发生翻船事故的泰国普吉岛游船是否系不听警告执意出海。  是自由行游客,还是非法“零元团”  泰国副**对外宣称,事件中翻船的普吉租船旅行社幕后老板为中国人,此旅行团为非法“零元团”。而旅行社拒绝听取风暴来临的警告出海,罪在中国籍负责人。  “零元团”指的是让游客在所在国的旅行社缴纳低于旅游成本价的团费,到达泰国后地接社再把他们带到一系列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店内消费,并向其兜售自费项目,以游客额外的消费填补少交的团费。  而中国旅行社方面表示,事故中的中国游客基本是购买了当地玩乐、一日游等产品的自由行旅客,并非所谓的“零元团”。  选择“零元团”的游客  固然加大了自己的旅行风险  旅行社凭借自费项目填补差价  对游客安全的上心程度也就降了等级  一旦出了事  旅行社自然要担起大头风险  但购买了当地游乐产品的自由行游客  走的是正规途径  却也得不到安全保障  普吉岛沉船这样一口大锅,该谁来背呢??  对于事发原因和责任,目前泰国官方将此归咎于“凤凰号”船长和船只所有者的违规操作。  据了解,出海之前当地政府就发布了强风和暴雨预警,警告公众注意。当地警方也透露:“警告过很多次普吉岛旅行社不要离开港口,但他们多次不顾警告,带着游客在海浪处于非常危险级别的时刻驶入安达曼海。”  但据泰国地接社负责人称,据其所知风暴来临前并没有船公司和旅行社收到有关风暴的警告,游船出海前,预示天气的指示旗是代表好天气的绿色。该地接社负责人说,事实上,当天出海游船非常多,绝不止最后发生事故的两艘,大家都普遍反映没有接到过预警。国内旅行平台方面的调查也显示出同样的信息。  另外,普吉泰中旅游协会会长郑伟介绍,此次事发船只上的中国游客基本都属于自由行,大都在国内在线旅行平台上预订旅游产品,并经过泰中旅游协会协调,由普吉当地船务公司直接派车去酒店接游客上船。  那么,国内在线旅行平台是否也担责?对于遇难者家属,该如何追责呢?  马锦林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乘客在乘船过程中发生意外可依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选择依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责任主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由于本次事故发生地在泰国,还需要考虑其涉外因素来确定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其一,侵权地适用法律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故在本次事故中,若提起侵权诉讼,若受害者与责任主体事后未约定适用其他法律的,一般适用泰国的法律。由于本次事件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求助当地使领馆协助他们向泰国法院提起集体侵权诉讼。因为泰国也属于大陆法系,侵权责任相关构成要件和责任分配等和中国法律基本无差异。  其二,合同适用法律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故本次事故受害者若以违反客运合同约定为由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违约责任,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确定适用的法律,一般也需适用泰国相关的合同法确认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马锦林律师表示,关于本次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分配,需要以相关部门最终的调查结果来确定。  而从国内旅行平台目前的合作模式(泰国当地旅行社提供开展“一日游”项目的资质文件、与船务公司的合作协议等,国内旅行公司选择供应方,并按照国内规定,签署相应的安全协定)上来看,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为中国及泰国旅游公司、船主以及船长,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义务。中国及泰国旅游公司需依照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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