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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律师
王兵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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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假药销售,要承担何种责任?

刑事辩护2019-12-11|人阅读

基本案情

(一)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系正规药店负责人,其从郑某处购进“波立维”(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品,郑某为当地村的卫生员,在向陈某出售涉案药品时称是从医保套出来的真药,陈某也没有怀疑,于是陆陆续续进购了一些,在案发后双方陈述一年多以来一共进购了350盒药品,后陈某通过在自己的药店进行销售,后上游犯罪案发,经查证到本案。食药监局检验认定,被告人陈某购进的药品为假药。

三.一审审理经过

(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对指控的销售行为没有异议,不承认犯罪,其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而且卖给他药品的是当地卫生员,即便购进渠道不合法,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基于对村卫生员的信任从其处购买了涉案药品,购进市不知情;被告人妻子和药店工作人员的父亲也长期服用该药品;被告人不存在间接故意,对销售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不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请法庭查明相关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四)鉴定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四.一审裁判结果

201988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销售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市场价格为108元的药品,被告以70元的价格购进,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66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判决无罪。

五、二审审理经过

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六)律师观点:被告人妻子长期服用该药品,并且一直从药店取药,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数量有误,同时也能证明被告人不知情的事实;其中一部分药品的购进价格与郑某卖给被告人的价格不一致,也应当将进购价格不一致的予以剔除;从村卫生员处购买,所有的药品都是在电脑中有登记,既没有偷着卖,也没有单独做账的行为,因此,不能因此得出被告人知假售假的结论。但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只要你卖了,而且以低于市场价购进,并且没有从药厂购进药品,就属于一种放任的心态,根本不会考虑你主观是否明知,即便不明知,也会推定的你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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