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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琐事纠纷,引起轻伤害刑事上诉状

刑事辩护2015-07-21|人阅读

***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

本文作者: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任丘律师李海燕

上诉人:***,女,19**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村。现被任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上诉人因不服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1*)任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1*)任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市人民法院(201*)任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有异议,上诉人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1、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讲,上诉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事发前上诉人人连“犯意”都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规定可以看出: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轻伤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有一种有犯意的行为。上诉人去找**是因上诉人的丈夫**在事发当日上午被**和其亲属打伤,上诉人**找到**只是为了与其理论,并没有想过去殴打对方。上诉人**并没有其他人事前通谋,也没有指挥他人去殴打受害人,而只是与受害人**对骂,不但没有动手打人,却险些被**所拿的喷雾剂致伤。

2、对于受害人在该事件中所受伤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受害人所受的伤害并不是由上诉人**造成的,上诉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更没有产生伤害结果,不是直接侵害人,这一点证人证言和**的笔录都能证实,上诉人**并没有动手打人。因此上诉人**也不具有故意伤害的客观要件。

二、受害人**与上诉人**的丈夫**起了争执,**被打伤是事件发生的起因,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事发当日上午,上诉人**的丈夫****发生争执,并被**的亲属打伤,上诉人****家主要目的是为了就其丈夫**李华被打一事讨个说法,上诉人**只是与**对骂,**出门后并没有就双方上午发生的打架事件进行解释,而是出门后对众人用喷雾剂喷雾,其他人出于防卫意识才上前与被害人打斗,所以对事件的发生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

三、上诉人**拥有勤劳善良的本质,在村里从不与人争斗,表现一贯良好,家中有一个六岁和一个一岁多的孩子需要照顾,丈夫**被打伤后,经常头痛头晕,又因为两个亲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精神抑郁,无法照料孩子,生活非常困难。

四、一审法院量刑错误,判决上诉人一年有期徒刑,没有对监视居住的时间进行折抵。

五、在本案当中,上诉人****的家属一直积极的与被害人协商赔偿问题,但却因受害人索要金额过高,条件过于苛刻,才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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