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唐赏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金钱的效力
其他
2014-10-28
|
人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如果离婚,提出离婚一方要补偿对方若干经济损失。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根据协议要求对方补偿其经济损失。此种金钱给付条款的效力应当在婚姻法的范畴内考虑。无论是将金钱给付作为离婚的条件,还是作为离婚的后果,约定在离婚的同时给付金钱,均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妨碍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点赞
分享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
法律快车
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对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于一方名下而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的法律意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
#其他
人看过
约定单方承担抚养费,能否起诉反悔?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时为争夺子女抚养权,一方单独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用的现象,但在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提起抚养费诉讼,目前的主流意见认为,负担子女抚养费是婚姻
#其他
人看过
您可以咨询唐赏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