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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婚姻家庭2015-04-17|人阅读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七单位《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08年7月31日发布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七单位《关于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08年7月31日发布施行。《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 “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意见》表明“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 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意见》第八条对于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暴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意见》还规定,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告知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推动建立社区妇女维权工作站或家庭暴力投诉站(点),推动“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等的创建,参与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调解。

  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此外,《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处理。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 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威胁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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