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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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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应该如何理解

合同纠纷2023-08-30|人阅读

导读:

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保管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仓储合同中的货物所有权不作移转,仅暂时转移占有;仓储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能动产。

  一、仓储合同应该如何理解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的义务是:

  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品性质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2.验收和通知义务

  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3.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4.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三、仓储合同有哪些特征

  仓储合同的特征如下: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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