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谈到了借条的标准写法,但现实中大家对借条和欠条有时不会做区分,但在法律上将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以一个小案件来说明。
【案例】
2008年7月5日,童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程某借款50000元。当日,童某向程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借到程某人民币50000元。2010年8月,程某因女子升学向童某催索此笔借款,但童某以该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推诿,为此,程某将童某诉至法院。【解读】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把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很多,结果往往给事实的查明、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的不便。该案中童某向程某出具了“欠条”,但“欠条”内容的行文又是借条的写法。本案以什么时间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直接影响着判决的结果。
如果认定为欠条,那么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程某在童某出具欠条2年内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其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认定为借条,那么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该案中可以查明的事实是童某于借款的当日向程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与资金流转不具有同步性。借条代表则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与资金流转具有同步性。童某出具“欠条”的过程更为符合借条的特征。故本案应从“条子”的原因及形成过程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仅不能以“名称”为准。否则,裁决结果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