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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键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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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败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其他2017-11-20|人阅读

【导读】

依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软件著作权后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然而具体到某一个为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体侵权行为,对应不同的情况,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2日,WT公司取得“WTS***NC电商门户系统软件V2013”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开发完成日期2013年12月2日,首次发表日期2013年12月2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5年9月22日, WG创想公司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为WG公司。

WT公司和WG公司共同签署《声明书》,声明WT公司与WG公司共同享有S***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均为著作权人。

被告滨州ZJG公司未经WT公司、WG公司授权和许可,在其运营的http://www.t***p.com网站上使用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S***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

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被告滨州市ZJG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及使用原告天津市WT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W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卸载和删除擅自使用的全部S***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

二、被告滨州市ZJG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WT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W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万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WT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W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天津市WT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W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50元,由被告滨州市ZJG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评析】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滨州ZJG公司使用的软件为侵权软件,被告滨州ZJG公司侵害了原告WT公司和WG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而在被告滨州ZJG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一问题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陈键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滨州ZJG公司商业性使用了侵权软件,未证明其侵害原告WT公司和WG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故原告WT公司和WG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滨州ZJG公司作为能够运行电商平台的企业,应当知道原告WT公司和WG公司正版软件的价格及销售渠道,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也承认是通过百度下载的免费涉案软件。故被告滨州ZJG公司以仅上传测试并未正式上线也未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WT公司和WG公司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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